重新招标前,是否应发布或通知终止招标?因涉及退还标书费用的问题!
招标中,我们遇到几种重新招标情况,因为《条例》上写的不是很清楚,肯请解答:
1、招标公告发出后,购买标书的单位不足3家,拟重新招标;
2、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不足3家,拟重新招标;
3、评标后,全部为废标,拟重新招标;
4、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未定标前,接到投诉,上级部门判定评标无效,重新招标。
以上几种情况的重新招标,是否可以直接通知各投标人拟重新招标,只对提交保证金的单位办理退还保证金和利息,然后发布重新招标公告;还是必须先发布终止本 次招标的通知或公告,然后通知所有购买标书的单位,办理退还购买招标文件(含资料)费用、投标保证金和保证金利息?办理招标文件(含资料)退还是,投标单 位是否要把购买的招标文件和资料也一起退回?
新的《条例》颁布以后,重新招标之前是否发布终止招标的通知,涉及标书费用的退还,所以有很大争议。有的项目,因为本次招标,招标人已产生了很多实际费用 (比如,人工费、评标费、差旅费、场地费等用),如果退还购买标书等费用,招标人也损失较大,何部很多原因并不是招标人的过错(如以上3点,第4点是评标 专家过错)引起的重新招标,这样好象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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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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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分:10 解决时间
2013-03-26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