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概况:
2025年中国电信鹤山分公司宅梧、雅瑶营业厅服务商驻厅业务合作项目,通过合作及资源置换引入优秀代理商,进驻电信自有厅(宅梧厅、雅瑶厅)进行终端供货及销售。
1.2 采购内容及分包(标包)划分情况
序号 |
产品名称 |
营业厅名称 |
含税预算金额(万元) |
服务 |
分包(标包)划分情况 |
服务地点 |
1 |
2025年中国电信鹤山分公司宅梧、雅瑶营业厅服务商驻厅业务合作项目 |
宅梧厅 |
5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年 |
不划分 |
鹤山市 |
2 |
雅瑶厅 |
5 |
||||
3 |
合计 |
10 |
……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人民币10万元(含增值税),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最高限价以谈判小组最终确认的为准。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如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1.2 业绩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近3年(2022年2月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全国范围内的同类项目业绩,同类项目指渠道业务代理的相关经验。
备注:
(1)业绩按合同签订为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扫描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名称、标的、金额、签字盖章页);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有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至少一份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无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证明材料资料不全无法确定为同类项目业绩,不予认可。
(2)如法人参与应答的,法人或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予以认可;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则只认可该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
(3)合同原件备查,如评审时需要核查,接到正式通知后,须在规定内送达谈判现场,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1.3项目团队要求:
(1)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1人,提供项目负责人的社保证明(由税务局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209月
以后缴纳的任一
段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为报价人)。
(2)供应商拟派项目团队成员1人及以上(不含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团队成员的社保证明(由税务局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209月
以后缴纳的任一
段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为报价人)。
备注:如法人参与应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供应商或供应商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供应商或其法人。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应答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2月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2月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2月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最近三年内(2022年2月1起)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公布的为准,重大违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200 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10) 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或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公司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即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在供应商的持股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
(11) 为本谈判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2)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3) 为本谈判项目的代建人;
(14) 为本谈判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5) 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6) 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7)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8) 法律法规、谈判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应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标包)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应答。
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谈判文件获取
3.1 获取:2025年3月
00时00分至2025年3月1
2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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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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