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信阳市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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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25-10
2、项目名称:信阳市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2,200,000.00元
最高限价:22000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按照《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细化的分类分级体系,识别和细化全市排放源类型,全面衔接收集排放源统计、排污许可、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各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等技术方法和活动水平数据,充分利用统计资料、部门数据、社会活动大数据,建立本地化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分类体系,并确定需核算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种类。逐源确定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方法,完整规范获取活动水平数据,合理确定排放系数,严格执行全过程质控要求,确保清单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和权威性。编制形成《2023年度信阳市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2023年度信阳市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报告》。(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4个月内完成相关内容编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项目实现的情形。
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环保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4、其他说明
4.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基础信息包含股东及出资信息,查询截止时点为:从报名开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4.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渠道查询自身信用记录,查询
需在本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4.3本项目 适用 信用承诺(详见下述要求)。
(一)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可对照资格要求进行自主核对,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投标文件“七、 资格审查资料”附件),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年份的,则以企业成立年份向后推算,提供相应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③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20
1月
以来任意3个月纳税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3个月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
④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提供20
1月
以来任意3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3个月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
⑤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格式自拟,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格式自拟,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资格证明材料需同其他要求发布的文件一起发布。
三、获取招标文件
1.
:2025年02月1
至 2025年02月2
,每天
00:00至12:00,
12:01至23:09(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信财公开招标-2025-10-1 | 信阳市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项目 | 2200000 | 2200000 |
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4、其他说明
4.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基础信息包含股东及出资信息,查询截止时点为:从报名开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4.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渠道查询自身信用记录,查询
4.3本项目 适用 信用承诺(详见下述要求)。
(一)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可对照资格要求进行自主核对,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投标文件“七、 资格审查资料”附件),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年份的,则以企业成立年份向后推算,提供相应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③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20
④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提供20
⑤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格式自拟,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格式自拟,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资格证明材料需同其他要求发布的文件一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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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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