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附属中学北面道路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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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YS2024-466 项目名称:闽江学院附属中###路改造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7.********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7.********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 包 标的名称 主要技术规格及 服务 要求 招标控制价(元) 磋商保证金 (元) 1 闽江学院附属中###路改造工程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内容及要求》 ********元 4753 合同履行期限:项目工期为10个日历日,开工
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有能力响应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承担本项目工程的国内企业。供应商需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①供应商的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②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授权函原件、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则无需提供此项)。 (2)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中****网(********)。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磋商小****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的信用记录。④经查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截止
)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由磋商小组进行复核,若供应商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3)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须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注明“复印无效”的,应提供原件,若开具的资信证明属于电子形式,提供彩色打印件视同响应本项要求)。 依法缴纳税收: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的当月)六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的当月)六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若为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供应商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供应商或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
推算)无行贿犯罪记录并提供承诺函,若供应商或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其资格检查不合格。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供应商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所有复印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加盖持有者公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三级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须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应具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2)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有效的二级及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3)①本采购包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与《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②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 和信息化部****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③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但须提供由省级以****局****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④本采购包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规定填写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声明函中的“标的名称”应填写 “闽江学院附属中###路改造工程”,“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应准确填写对应的企业全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应明确填写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准确填写,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4)根据#****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1〕52号)“四、简化资格证明材料”的规定,供应商在 投标(响应)时,可按如下要求提供1、供应商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2、供应商如有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可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3、供应商采用以上任一种两种方式提供的情况均视为符合该项资格要求。如若供应商按第一种方式提供的,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核实成交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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