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预算金额:?45.00(万元)
4.最高限价:?45.00(万元)
5.采购需求:20总队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厂招标项目(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二部分项目需求书)
注:(1)本项目采用磋商响应统一下浮率形式报价。磋商响应统一下浮率是指在磋商报价时,供应商按采购需求中已公布的每种车型常用配件材料的单价加采购需求中已公布的对应的维修工时费为标准,各供应商自行统一下浮的比率。供应商不得填写每种车型常用配件材料的下浮率;供应商也不得填写对应的维修工时费的下浮率。否则按无效磋商响应处理。
(2)报价明细表中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服务标准”应相当于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二部分项目需求书中的相关要求。
(3)本项目的结算总价不得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
(4)供应商所报常用配件材料单价、对应的维修工时费分别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需求对应的各种常用配件材料单价、维修工时费,常用配件材料报价单位按采购需求《常用配件单项最高限价表》对应的各种常用配件材料单位进行报价。
(5)结算计算方式:每次维修保养费用=(每次维修工时费+每次维修配件费)×(1-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统一下浮率)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满36历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①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证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
②供应商(法人)须具有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供应商需提供磋商截止日前近一段时期至少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国家电子税务总局税金申报成功记录截屏等有效的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
③供应商(法人)须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供应商逐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磋商截止日前近一段时期至少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如税收完税证明或参保证明);供应商逐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如税收完税证明或参保证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
④供应商(法人)应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2或2023年),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除法人外)没有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
⑤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
⑥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项目磋商(评审以资格审查人员于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供应商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具体格式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8.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
(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供应商应提供不分包承诺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具体格式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9.不分包承诺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及《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的规定和要求,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如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②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68号)的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者不予认定。
③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141号)的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
说明:同时出现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两个及以上情况时,价格扣除只按一种类型扣除计算,不累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资格(须提供《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2024-08-27 0:00分 至2024-09-03 0:00分(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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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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