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石化公司氢氧化钾产品框架集中采购二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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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吉林石化分公司有机合成厂48%液体氢氧化钾,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有资金,资金已落实,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48%液体氢氧化钾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48%液体氢氧化钾,数量:1050吨。
2.2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2.3交货期:20
9月-2025年12月,按工厂需求送货。
2.4交货地点:吉林石化仓储中心中部供应站。
2.5质保期: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2.6报价方式及组成:投标报价为总价报价,需含13%增值税、全部运费及杂费、产品包装费、现场服务费及其他相关所有费用。
2.7货款支付
及方式:中标人标的物到货后,检验分析不合格,招标人有权拒收、退货或终止合同。货到验收合格出库结算后,在收到卖方发票后两个月内支付。
2.8、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693万元。开标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重新制定并发布最高投标限价 ;
2.9调价机制
实行动态管理价格机制,若原材料成本(或人工成本)变化对产品价格的影响超过 ±5 %且持续
达 30 天,则对采购价格适时进行合理调整。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即价格测算模型):原料价格变化值*单耗=氢氧化钾价格变化值。
2.10、其他要求:
2.10.1运输方式:使用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运输。
2.10.2卸车要求: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供货,每周供货1至2次,每次最大量不超过25吨。中标人须具备根据装置生产负荷调整连续送货能力。标的物卸入丁苯橡胶装置内40m³(安全系数0.8)的地池内。
2.10.3中标人如为制造商,在办理供应商准入,或者准入备案,或者产品增项时,需提供有效期限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电子扫描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该品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制造商,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质证件的原件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2制造商需提供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应涵盖所招标的物资;
3.3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3.4业绩要求:如中标人标的物近三年在招标人装置上无使用业绩,招标人有权要求与中标人进行技术交流,要求中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验分析,有权对中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3.5财务要求: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6信誉要求:
(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投标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5)投标人未在中国石油物资采购管理系统被暂停交易资格(暂停原因为违约、诚信等原因);
(6)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开标当日未处于“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状态;
3.7投标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
至今未发生涉及影响合同执行的重大诉讼案件;
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控股(持股超过50%)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评标当日评标委员会以“天眼查”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3.9如中标人标的物近三年在招标人装置上无使用业绩,招标人有权要求与中标人进行技术交流,有权对中标人进行实地考察,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验分析和小试评价,评价不合格终止合同;
3.10本次投标产品为使用单位框架协议产品,签订20
9月 -2025年12月3
集中采购框架协议,投标人须接受吉林石化公司合同或框架协议文本。在框架协议执行期间,如果本项目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发布新的一级物资集中采购、专业协同采购、区域协同采购、电商采购、项目集中采购共享等新采购结果后,按集团公司公告或专项工作要求,终止本项目框架协议。卖方承认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充分知悉存在上述提前终止协议可能性,保证不因提前终止协议追究买方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3.11包装:详见有机合成厂氢氧化钾溶液技术规格书。
3.12运输:公路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运输。
3.1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如投标文件对上述条款有实质性偏离,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并自负其责。如有伪造业绩的,其投标予以拒绝,招标人保留向该投标人索赔的权利。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发售
:起始
2024-08-02 18:00:00至截止
2024-08-08 12:59:59(北京
)
4.2 招标文件售价:200元人民币。
本招标项目吉林石化分公司有机合成厂48%液体氢氧化钾,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有资金,资金已落实,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48%液体氢氧化钾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48%液体氢氧化钾,数量:1050吨。
2.2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2.3交货期:20
2.4交货地点:吉林石化仓储中心中部供应站。
2.5质保期: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2.6报价方式及组成:投标报价为总价报价,需含13%增值税、全部运费及杂费、产品包装费、现场服务费及其他相关所有费用。
2.7货款支付
2.8、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693万元。开标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重新制定并发布最高投标限价 ;
2.9调价机制
实行动态管理价格机制,若原材料成本(或人工成本)变化对产品价格的影响超过 ±5 %且持续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即价格测算模型):原料价格变化值*单耗=氢氧化钾价格变化值。
2.10、其他要求:
2.10.1运输方式:使用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运输。
2.10.2卸车要求: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供货,每周供货1至2次,每次最大量不超过25吨。中标人须具备根据装置生产负荷调整连续送货能力。标的物卸入丁苯橡胶装置内40m³(安全系数0.8)的地池内。
2.10.3中标人如为制造商,在办理供应商准入,或者准入备案,或者产品增项时,需提供有效期限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电子扫描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该品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制造商,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质证件的原件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2制造商需提供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应涵盖所招标的物资;
3.3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3.4业绩要求:如中标人标的物近三年在招标人装置上无使用业绩,招标人有权要求与中标人进行技术交流,要求中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验分析,有权对中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3.5财务要求: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6信誉要求:
(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投标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5)投标人未在中国石油物资采购管理系统被暂停交易资格(暂停原因为违约、诚信等原因);
(6)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开标当日未处于“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状态;
3.7投标人近三年内(2020年1月
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控股(持股超过50%)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评标当日评标委员会以“天眼查”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3.9如中标人标的物近三年在招标人装置上无使用业绩,招标人有权要求与中标人进行技术交流,有权对中标人进行实地考察,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验分析和小试评价,评价不合格终止合同;
3.10本次投标产品为使用单位框架协议产品,签订20
3.11包装:详见有机合成厂氢氧化钾溶液技术规格书。
3.12运输:公路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运输。
3.1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如投标文件对上述条款有实质性偏离,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并自负其责。如有伪造业绩的,其投标予以拒绝,招标人保留向该投标人索赔的权利。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发售
4.2 招标文件售价:200元人民币。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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