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苏州大学唐仲英医学研究院大楼内部改造提升工程一期项目已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苏发改社会发〔2023〕1086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江苏省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项目位于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99号苏州大学独墅湖校区内。
2.1.2 工程规模:项目项目改造医学研究院A楼主楼、A楼辅楼、动力中心3栋建筑,总建筑面积58008.17平方米。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局部结构加固、装修装饰,并配套实施暖通、给排水、电气、消防、信息化等公用工程改造。
2.1.3合同估算价:约人民币2400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2.1.4工期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2招标范围:苏州大学唐仲英医学研究院大楼内部改造提升工程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包含局部结构加固、装修装饰,并配套实施暖通、给排水、电气、消防、信息化等公用工程改造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3.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同时具备下列三项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企业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投标人其他要求:
投标人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
投标人自2021年7月以来(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完成过单项工程合同金额≥人民币14000万元的公共建筑(住宅类项目、工业厂房类项目除外)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材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且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企业信用平台诚信库中获取的资料为准。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所体现的数据不一致的,金额以业绩合同为准,业绩完成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注: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该业绩要求为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的业绩)
企业近 1 年内(截止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前 1 日)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投标人在2021年度-2023年度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年度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4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中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截止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前
)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9)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5投标人应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申请人牵头方的正式员工。(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方,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3.8其他条件: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提供承诺函(一)、提供承诺函(二)、提供承诺函(三),格式见资格预审文件,须按格式要求签字盖章)。
4.
获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北京
20
7月2
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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