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B3212831886000091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羌溪河西侧(澄江路至香榭湖西延段)道路及绿化工程已经由泰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羌溪河西侧(澄江路至香榭湖西延段)道路及绿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泰发改投362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泰兴市工程集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羌溪河西侧(澄江路至香榭湖西延段)道路及绿化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地点:羌溪河西侧(澄江路至香榭湖西延段) 2.2工程规模:主要实施内容为绿化提升,改造面积约13785平方米;同步实施道路新建工程,长度约353米,宽约8米,按双向车道设计,沥青混凝土路面;配套实施绿化、雨水、路灯等附属工程等。 2.3工期要求: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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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进场后预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含应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将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20%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量完成 50%时付至已完合同工程价款的 80%;工程量完成 80%时付至已完合同工程价款的 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合同工程价款的80%,待养护、一年缺陷修补,成活率达到98%后付至合同价的85%,竣工结算核对并经双方确认签字后付至双方确认价的 90%,余款在第二年养护结束、验收合格,移交手续齐全付至双方确认价的100%。但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前,提交结算审核价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险或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10%的工程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进度款的拨付按照监理审核结果为准,已拨付的人工费用在每次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减。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付款资料(须包含工人实名制通道信息),以便发包人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按月及时足额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拨付人工费用。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完毕,则发包人将根据相关规定按月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含)以上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 资质;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单位任职(在投标单位分公司任职不属于在其他单位任职),具体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5)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6)其他 ①?自2022年 6 月 28 日起至投标截止 ②?自2023年 6 月 28 日起至投标截止 ③?自20 ④□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投标截止 ⑤□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投标截止 (7)?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或其他证明材料 ① ②证明材料要求:a.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在职员工的,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 b.拟派项目负责人为退休人员的(不超过65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须在投标单位注册。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工作 注:上述所有证明材料, 3.4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 有效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 有效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①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 ②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 □不予认可; □以下情形予以认可(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他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 ③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4)情形①、3.3(4)情形②、3.3(5)、3.3(6)、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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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文件获取 | |||||||||
4.1招标文件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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