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智慧化工程(一期)项目实施服务招标公告
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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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智慧化工程(一期)项目实施服务项目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为供水智慧化工程(一期)项目实施服务项目。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背景与招标内容
1.1项目背景
完成兰州新区供水智慧化工程(一期)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符合安全体系建设要求。商务部拟启动该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工作。
1.2 采购预估金额360.00万元(含税),其中标包1:技术服务120万元(含税,税率6%),标包2:工程建设服务100万元(含税,税率9%),标包3:施工服务140万元(含税,税率9%)。
1.3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的项目名称、采购内容、交付地点及服务期具体如下: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产品品类、处理措施、处理范围、禁限期等关键内容,请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4本项目划分标包,具体标包划分情况详见1.3条。
1.5本项目采购设置最高限价,其中标包1:最高限价为113.21万元(不含税),标包2:最高限价为91.74万元(不含税),标包3:最高限价为128.44万元(不含税)。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标包1)
2.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有效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3投标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a.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限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或网站截图);
b.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2.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非联合体申明为准)
2.1.5本项目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以提供的承诺书为准)
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2月
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2月
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2月
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投标人及其任一投标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招标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7)法律法规、招标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注:须提供承诺函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截图。
投标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投标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投标产品资格要求:/。
2.4投标产品制造商(集成商、软件开发商等)资格要求:/。
2.5评价检测:/。
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标包2,标包3)
3.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3.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有效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3.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3投标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a.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限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或网站截图);
b.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3.1.4投标人须具备以下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资质,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
(3)具备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 号)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
(4)施工综合资质。
注:如在合同执行阶段遇资质证书到期或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需换发新资质的,投标人应在相应资质到期前完成证书有效期的续延或按相关政策换领新资质证书。若受疫情影响或其他情况致使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的,须同时提供资质证书及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相关发文(需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3.1.5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3.1.6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人员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3)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证明材料:以提供有效的身份证、资格证书、本单位劳动合同及2023年1月
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连续3个月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至少包含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或社会保障部门官网下载的盖章电子版)为准。
3.1.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非联合体申明为准)
3.1.8本项目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以提供的承诺书为准)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2月
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2月
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2月
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近两年(自2022年2月
起)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非中国电信项目发生施工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涉及人员死亡,或施工类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0)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1)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7)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投标人及其任一投标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招标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8)法律法规、招标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注:须提供承诺函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截图。
3.3投标产品资格要求:/。
3.4投标产品制造商(集成商、软件开发商等)资格要求:/。
3.5评价检测:/。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获取
: 20
1月1
9时00分至20
1月2
18时00分(北京
,下同)。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即投标截止
)为:20
2月
9时00分。
本招标项目为供水智慧化工程(一期)项目实施服务项目。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背景与招标内容
1.1项目背景
完成兰州新区供水智慧化工程(一期)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符合安全体系建设要求。商务部拟启动该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工作。
1.2 采购预估金额360.00万元(含税),其中标包1:技术服务120万元(含税,税率6%),标包2:工程建设服务100万元(含税,税率9%),标包3:施工服务140万元(含税,税率9%)。
1.3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的项目名称、采购内容、交付地点及服务期具体如下:
序号 |
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 |
项目名称 |
采购内容 |
交付地点 |
交付期 |
1 |
CP01715服务 |
供水智慧化工程(一期)项目实施服务项目 |
标包1:技术服务 |
甘肃省兰州市 |
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付 |
2 |
CP01717工程施工 |
标包2: 工程建设服务 |
|||
3 |
CP01717工程施工 |
标包3:施工服务 |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产品品类、处理措施、处理范围、禁限期等关键内容,请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4本项目划分标包,具体标包划分情况详见1.3条。
1.5本项目采购设置最高限价,其中标包1:最高限价为113.21万元(不含税),标包2:最高限价为91.74万元(不含税),标包3:最高限价为128.44万元(不含税)。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标包1)
2.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有效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3投标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a.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限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或网站截图);
b.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2.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非联合体申明为准)
2.1.5本项目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以提供的承诺书为准)
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2月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2月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2月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投标人及其任一投标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招标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7)法律法规、招标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注:须提供承诺函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截图。
投标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投标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投标产品资格要求:/。
2.4投标产品制造商(集成商、软件开发商等)资格要求:/。
2.5评价检测:/。
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标包2,标包3)
3.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3.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有效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3.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3投标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a.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限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或网站截图);
b.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3.1.4投标人须具备以下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资质,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
(3)具备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 号)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
(4)施工综合资质。
注:如在合同执行阶段遇资质证书到期或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需换发新资质的,投标人应在相应资质到期前完成证书有效期的续延或按相关政策换领新资质证书。若受疫情影响或其他情况致使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的,须同时提供资质证书及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相关发文(需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3.1.5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3.1.6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人员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3)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证明材料:以提供有效的身份证、资格证书、本单位劳动合同及2023年1月
3.1.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非联合体申明为准)
3.1.8本项目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以提供的承诺书为准)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2月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2月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2月
(8)近两年(自2022年2月
(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0)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1)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7)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投标人及其任一投标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招标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8)法律法规、招标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注:须提供承诺函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截图。
3.3投标产品资格要求:/。
3.4投标产品制造商(集成商、软件开发商等)资格要求:/。
3.5评价检测:/。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获取
6.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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