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污泥处置厂工程(二、三期)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第四次招标)招标公告
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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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漳州市污泥处置厂工程(二、三期)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第四次招标) 已由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漳高审立〔2021〕4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漳州城运环保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招标人为漳州城运环保有限公司,本项目总投资估算约 21573.42 万元,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范围为漳州市污泥处置厂用地范围内;
2.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一座处理规模300吨/日的污泥处理厂(采用“污泥干化+焚烧”处置工艺),漳州市污泥处置厂工程(二、三期)用地面积6952平方米,主要建构筑物为污泥干化焚烧车间、循环泵房及冷却塔、污水处理设施等,整套污泥处置工艺流程都必须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实施。项目建设内容以招标人最终确认的施工图为准。
2.3.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市政公用工程;
(2)招标类型: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
(3)招标范围和内容:本工程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及运营的工程总承包任务。具体内容如下:①勘察: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详细勘察,并提供满足设计规范及勘察规范要求的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验收所需要的配合服务等。②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若有)、施工图设计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设计和协调服务工作、后续服务(含图纸审查配合服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等。③施工内容包括:包括但不限于从设计到投产所需要进行的全部施工工作量以及施工过程中增减的工作量,最终交付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整体工程及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④采购:与建筑工程相关(施工图载明的)所有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采购;⑤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主要包括污泥干化焚烧系统及其配套设备设计、制造、集成、包装运输、检测、采购、交货、堆放保管、安装、校验调试、验收合格并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投入使用、委托运营期间的备品备件提供、维护保养、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一切内容,以保证设备运行符合技术要求。⑥委托运营:主要包括污泥干化焚烧系统及其配套设备的委托运营,自项目试运营期起至运营结束,为期三年,分为试运营期及稳定运营期,具体详见委托运营合同。
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暂按19015.68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限价暂定为4707.03万元,工艺设备费暂定13830.06万元,勘察设计费暂定478.59万元,污泥处置综合运行成本最高限价为365元/吨。
2.5.工期要求:总工期12个月。具体节点工期: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作须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完成,土建主体工程须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270天内完成,工艺设备安装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60天内完成。工艺设备调试须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90天内完成。初验(即试运营测试合格)应在总承包合同签订起“390天+4天”内完成。工艺设备试运营测试合格之日进入运营期,运营期三年。
2.6.标段划分(如果有): / ;
2.7.质量要求:(1)设计: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设计规范要求,能顺利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审核。
(2)施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合格标准。
(3)采购: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质量合格标准及发包人要求。
(4)工艺设备采购安装质量标准:
①质量标准: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标准和规范。
②设备安装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③处理规模: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处理量。
(5)工艺设备稳定运行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4条要求,即视为工艺设备达到稳定运行标准。
①指设备经“72+24”小时(即新安装完成的机组要连续运行72小时后,还需要完成满负荷运行24小时)测试,污泥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炉膛温度、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料消耗指标均达到设计规定(具体参照《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JB/T 11826-2014)执行),并由招标人出具试运营测试合格证书。
注:招标人出具试运营测试合格证书之日为“试运营开始日”,试运营期间,若有主要工艺设备(指干化设备及焚烧设备,除易损件外)进行更换,则“试运营开始日”顺延至工艺设备更换完成当日。
②工艺设备从试运行开始日起6个月内,每月实际运营天数不少于25天(含),且总污泥处理量应满足6个月试运营期间的所有污泥。
③工艺设备从试运营开始日起运行6个月内项目应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验收标准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④工艺设备从试运营开始日起运行6个月后,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直接运行成本评估,直接运行成本不得超过中标人所报的直接运行成本的10%(含10%)。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和其他资格要求,或为满足要求的联合体:
(1)设计资质要求:①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或④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
本招标项目实施的勘察资质要求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投标时仅需提供设计资质和相关人员材料即可,不需提供勘察资质和相关人员的材料。投标人中标后,不论中标人是否满足要求的勘察资质条件,中标人均可以将勘察业务分包给具有满足勘察资质条件要求的勘察单位。其他专项工程设计也允许投标人中标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中标人在分包前应征得招标人同意方可分包。
(2)施工资质要求: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同时还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其他资格要求:①承担本项目“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任务的企业,须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安装和供货能力的设备集成商,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②承担本项目“项目运营工作”任务的企业,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4家(含联合体牵头人),分别承担①设计、②施工、③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④项目运营工作,联合体成员间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成员的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的分工为准,且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承担“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或承担“项目运营工作”的一方,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分工。联合体协议书约定承担“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或承担“项目运营工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约,联合体各方就本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本条款所述规定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3.3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指投标人在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若投标人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超过5亿元,资产负债率可放宽至不得高于80%);每年的全年累计净利润数值大于0;每年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不低于1亿元。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2023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财务报表上数据须同时满足以上指标要求,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若以联合体投标的,则只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4项目相关负责人应具备以下规定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一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应是投标人正式在岗职工。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但应满足其资格要求。
(2)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具备合格有效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设计项目负责人且应为设计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
(3)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具备合格有效的一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施工负责人应为施工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3.5投标人“类似业绩”数量要求:1个,具体要求如下:①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一项尚在运营合同期限内,且已通过环保验收、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运营业绩;或②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2018年1月
以来承担过一项已通过环保验收、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运营业绩;或③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2018年1月
以来,承担过一项已通过环保验收、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业绩。
类似业绩证明材料:a.投标人须提供合同或协议扫描件,
以合同或协议书签订
为准;b.须提供该污泥处理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扫描件;c.提供项目正常运行中的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
注:1.若投标人提供的是以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污泥处置项目并由其全资子公司具体实施运营管理或设备供应的项目业绩的,投标人须附上证明该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为:①工商部门出具的能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截图,股权比例为100%;或②工商部门出具的能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截图中股东认缴额(认缴出资额)与企业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一致。2.投标人“类似业绩”作为资格门槛业绩的,该业绩满足评标办法中的加分项业绩条件的可同时作为加分项业绩。
3.6中标候选人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为本项目提供财务担保,且担保金额不低于该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投标总报价=建筑安装工程费暂定价×(1-K)+勘察设计费暂定价+工艺设备费报价),担保期限至本项目委托运营期结束。担保类型包含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及其他第三方出具的保函,其中,由其他第三方出具保函的,该担保公司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得低于1.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80%,需提供该担保公司的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2023年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财务报表上数据须同时满足以上指标要求。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的一方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中标候选人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保函或提供的保函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保函类型不符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本条款所述规定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3.7其他资格要求:①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拟派出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被列入《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的从业限制、投标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不得参与投标(闽建〔2016〕5号文及其他相关规定中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黑名单”除外)。③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投标人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④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前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上述情形不以是否影响合同履行作为要件),如有此类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按否决投标处理。本项目合同签订前如有发现此类情形,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⑤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参与投标时均需提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3.8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9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 资格审查办法及评标办法
4.1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
4.2定标方法:不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名。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
01月1
9时0分0秒(北京
,下同)至20
03月0
09时30分00秒。
本招标项目 漳州市污泥处置厂工程(二、三期)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第四次招标) 已由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漳高审立〔2021〕4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漳州城运环保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招标人为漳州城运环保有限公司,本项目总投资估算约 21573.42 万元,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范围为漳州市污泥处置厂用地范围内;
2.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一座处理规模300吨/日的污泥处理厂(采用“污泥干化+焚烧”处置工艺),漳州市污泥处置厂工程(二、三期)用地面积6952平方米,主要建构筑物为污泥干化焚烧车间、循环泵房及冷却塔、污水处理设施等,整套污泥处置工艺流程都必须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实施。项目建设内容以招标人最终确认的施工图为准。
2.3.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市政公用工程;
(2)招标类型: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
(3)招标范围和内容:本工程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及运营的工程总承包任务。具体内容如下:①勘察: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详细勘察,并提供满足设计规范及勘察规范要求的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验收所需要的配合服务等。②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若有)、施工图设计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设计和协调服务工作、后续服务(含图纸审查配合服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等。③施工内容包括:包括但不限于从设计到投产所需要进行的全部施工工作量以及施工过程中增减的工作量,最终交付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整体工程及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④采购:与建筑工程相关(施工图载明的)所有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采购;⑤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主要包括污泥干化焚烧系统及其配套设备设计、制造、集成、包装运输、检测、采购、交货、堆放保管、安装、校验调试、验收合格并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投入使用、委托运营期间的备品备件提供、维护保养、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一切内容,以保证设备运行符合技术要求。⑥委托运营:主要包括污泥干化焚烧系统及其配套设备的委托运营,自项目试运营期起至运营结束,为期三年,分为试运营期及稳定运营期,具体详见委托运营合同。
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暂按19015.68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限价暂定为4707.03万元,工艺设备费暂定13830.06万元,勘察设计费暂定478.59万元,污泥处置综合运行成本最高限价为365元/吨。
2.5.工期要求:总工期12个月。具体节点工期: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作须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完成,土建主体工程须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270天内完成,工艺设备安装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60天内完成。工艺设备调试须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90天内完成。初验(即试运营测试合格)应在总承包合同签订起“390天+4天”内完成。工艺设备试运营测试合格之日进入运营期,运营期三年。
2.6.标段划分(如果有): / ;
2.7.质量要求:(1)设计: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设计规范要求,能顺利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审核。
(2)施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合格标准。
(3)采购: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质量合格标准及发包人要求。
(4)工艺设备采购安装质量标准:
①质量标准: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标准和规范。
②设备安装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③处理规模: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处理量。
(5)工艺设备稳定运行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4条要求,即视为工艺设备达到稳定运行标准。
①指设备经“72+24”小时(即新安装完成的机组要连续运行72小时后,还需要完成满负荷运行24小时)测试,污泥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炉膛温度、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料消耗指标均达到设计规定(具体参照《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JB/T 11826-2014)执行),并由招标人出具试运营测试合格证书。
注:招标人出具试运营测试合格证书之日为“试运营开始日”,试运营期间,若有主要工艺设备(指干化设备及焚烧设备,除易损件外)进行更换,则“试运营开始日”顺延至工艺设备更换完成当日。
②工艺设备从试运行开始日起6个月内,每月实际运营天数不少于25天(含),且总污泥处理量应满足6个月试运营期间的所有污泥。
③工艺设备从试运营开始日起运行6个月内项目应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验收标准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④工艺设备从试运营开始日起运行6个月后,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直接运行成本评估,直接运行成本不得超过中标人所报的直接运行成本的10%(含10%)。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和其他资格要求,或为满足要求的联合体:
(1)设计资质要求:①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或④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
本招标项目实施的勘察资质要求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投标时仅需提供设计资质和相关人员材料即可,不需提供勘察资质和相关人员的材料。投标人中标后,不论中标人是否满足要求的勘察资质条件,中标人均可以将勘察业务分包给具有满足勘察资质条件要求的勘察单位。其他专项工程设计也允许投标人中标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中标人在分包前应征得招标人同意方可分包。
(2)施工资质要求: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同时还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其他资格要求:①承担本项目“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任务的企业,须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安装和供货能力的设备集成商,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②承担本项目“项目运营工作”任务的企业,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4家(含联合体牵头人),分别承担①设计、②施工、③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④项目运营工作,联合体成员间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成员的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的分工为准,且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承担“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或承担“项目运营工作”的一方,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分工。联合体协议书约定承担“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或承担“项目运营工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约,联合体各方就本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本条款所述规定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3.3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指投标人在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若投标人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超过5亿元,资产负债率可放宽至不得高于80%);每年的全年累计净利润数值大于0;每年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不低于1亿元。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2023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财务报表上数据须同时满足以上指标要求,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若以联合体投标的,则只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4项目相关负责人应具备以下规定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一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应是投标人正式在岗职工。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但应满足其资格要求。
(2)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具备合格有效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设计项目负责人且应为设计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
(3)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具备合格有效的一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施工负责人应为施工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3.5投标人“类似业绩”数量要求:1个,具体要求如下:①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一项尚在运营合同期限内,且已通过环保验收、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运营业绩;或②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2018年1月
类似业绩证明材料:a.投标人须提供合同或协议扫描件,
注:1.若投标人提供的是以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污泥处置项目并由其全资子公司具体实施运营管理或设备供应的项目业绩的,投标人须附上证明该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为:①工商部门出具的能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截图,股权比例为100%;或②工商部门出具的能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截图中股东认缴额(认缴出资额)与企业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一致。2.投标人“类似业绩”作为资格门槛业绩的,该业绩满足评标办法中的加分项业绩条件的可同时作为加分项业绩。
3.6中标候选人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为本项目提供财务担保,且担保金额不低于该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投标总报价=建筑安装工程费暂定价×(1-K)+勘察设计费暂定价+工艺设备费报价),担保期限至本项目委托运营期结束。担保类型包含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及其他第三方出具的保函,其中,由其他第三方出具保函的,该担保公司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得低于1.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80%,需提供该担保公司的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2023年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财务报表上数据须同时满足以上指标要求。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的一方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中标候选人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保函或提供的保函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保函类型不符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本条款所述规定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3.7其他资格要求:①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拟派出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被列入《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的从业限制、投标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不得参与投标(闽建〔2016〕5号文及其他相关规定中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黑名单”除外)。③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投标人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④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前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上述情形不以是否影响合同履行作为要件),如有此类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按否决投标处理。本项目合同签订前如有发现此类情形,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⑤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参与投标时均需提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3.8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9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 资格审查办法及评标办法
4.1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
4.2定标方法:不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名。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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