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工程直升机甲板泡沫灭火系统购置年度协议(碳钢)招标公告
日期: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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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条件
招标项目名称:海油工程直升机甲板泡沫灭火系统购置年度协议 招标人: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标段(包)名称:海油工程直升机甲板泡沫灭火系统购置年度协议(碳钢)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以下设备进行公开招标。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此次招标项目为海工直升机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碳钢),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3年(1+1+1)。本次招标范围:本次直升机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碳钢)年度供货协议共27台套,其中泡沫比例混合装置5套,带保温伴热的比例混合装置22套,泡沫液27m3、消防炮(115m3/h 12套、144m3/h 42套),以上数量为预估,以后续项目实际采购数量为准。 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直升机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碳钢) 主要技术规格:泡沫比例混合装置5套,带保温伴热的比例混合装置22套,泡沫液27m3、消防炮(115m3/h 12套、144m3/h 42套) 数量:27台套 交货地点:包含但不限定海工天津地区/山东地区/广东地区的仓库或中国大陆境内项目现场 交货期:订货日期确定后120天内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要求:一、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应为所投货物的制造商,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并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核实。(如投标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国外第三方认证,则网站核实不适用)。
二、资质要求(开标时需进行信息公开):
1、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直升机甲板泡沫灭火系统(比例混合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系统)及泡沫液的下述有效期内的证书之一:
①.CCS或ABS或DNV或BV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型式认可证书中的产品型号应包含投标产品型号。
②.由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CCCF证书)。
如果提交CCCF证书则需要提供配套的由国家认证机构(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型号应包含投标产品型号;
2、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消防泡沫/水两用炮的由CCS或ABS或DNV或BV颁发的消防泡沫/水两用炮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型式认可证书中的产品型号应包含投标产品型号。
3、未按要求在开标阶段进行公开的资质信息,评标阶段不予认可。评标阶段只评审开标阶段已公开的资质内容,对在开标环节未公开的资质内容,即使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也不认可并不再进行评审。 业绩要求:二、业绩要求(开标时需进行信息公开): 1、投标人应提供合同签署日期在2017年1月
至投标截止日前,至少1项直升机甲板泡沫灭火系统(或同时包括泡沫灭火剂、比例混合器及消防炮)的销售且验收的业绩,并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合同的签署方可以是该产品的制造商,也可以是该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商,业绩产品的制造商须与本次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一致)。 2、业绩证明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复印件(含相关技术附件)和验收证明材料。 3、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应至少体现:合同签字盖章页、产品制造商、产品名称型号、供货清单、签署日期、到货验收证明,所提供的业绩及证明文件原件备查。 到货验收材料可为以下其中之一:(1)用户签发的临时或最终接受证书(2)第三方船级社签字的调试记录报告或证书(3)用户签字的成功运行证明文件(4)付款发票(5)甲方确认的其他到货验收证明文件。 4、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上述信息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5、未按要求在开标阶段进行公开的业绩信息,评标阶段不予认可。评标阶段只评审开标阶段已公开的业绩内容,对在开标环节未公开的业绩内容,即使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也不认可并不再进行评审。 财务状况、信誉等要求:无 其他要求:无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不允许代理商投标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元,售后不退。 招标文件领取
:2023年04月2
到2023年05月0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2023年05月1
09时00分
招标项目名称:海油工程直升机甲板泡沫灭火系统购置年度协议 招标人: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标段(包)名称:海油工程直升机甲板泡沫灭火系统购置年度协议(碳钢)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以下设备进行公开招标。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此次招标项目为海工直升机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碳钢),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3年(1+1+1)。本次招标范围:本次直升机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碳钢)年度供货协议共27台套,其中泡沫比例混合装置5套,带保温伴热的比例混合装置22套,泡沫液27m3、消防炮(115m3/h 12套、144m3/h 42套),以上数量为预估,以后续项目实际采购数量为准。 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直升机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碳钢) 主要技术规格:泡沫比例混合装置5套,带保温伴热的比例混合装置22套,泡沫液27m3、消防炮(115m3/h 12套、144m3/h 42套) 数量:27台套 交货地点:包含但不限定海工天津地区/山东地区/广东地区的仓库或中国大陆境内项目现场 交货期:订货日期确定后120天内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要求:一、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应为所投货物的制造商,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并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核实。(如投标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国外第三方认证,则网站核实不适用)。
二、资质要求(开标时需进行信息公开):
1、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直升机甲板泡沫灭火系统(比例混合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系统)及泡沫液的下述有效期内的证书之一:
①.CCS或ABS或DNV或BV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型式认可证书中的产品型号应包含投标产品型号。
②.由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CCCF证书)。
如果提交CCCF证书则需要提供配套的由国家认证机构(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型号应包含投标产品型号;
2、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消防泡沫/水两用炮的由CCS或ABS或DNV或BV颁发的消防泡沫/水两用炮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型式认可证书中的产品型号应包含投标产品型号。
3、未按要求在开标阶段进行公开的资质信息,评标阶段不予认可。评标阶段只评审开标阶段已公开的资质内容,对在开标环节未公开的资质内容,即使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也不认可并不再进行评审。 业绩要求:二、业绩要求(开标时需进行信息公开): 1、投标人应提供合同签署日期在2017年1月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元,售后不退。 招标文件领取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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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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