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资格: |
通用资格要求 |
序号 |
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的企业法人或具有企业法人授权的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 |
2 |
能提供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
3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16-2018年)中连续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公司按公司成立时间提供)。 |
4 |
自投标截止日前180天内未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人身死亡事故,90天内未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事故。 |
5 |
自投标截止日前3个月内未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一般质量事故,6个月内未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一年内未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特大质量事故。 |
6 |
不属于南方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分省、子公司通报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或由南方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分省、子公司取消投标资格的且未解冻的。 |
7 |
不属于南方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分省、子公司物资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的且在取消资格期限内的。 |
8 |
非联合体投标。 |
9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10 |
承诺提供至少1名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本项目的联系人,并提供明确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变更联系人。 |
11 |
承诺满足,招标人通过中标单位提供的电子邮箱向中标单位发送具体《项目委托书》,中标单位应及时回复是否收到,如在两小时内未回复的,视为中标单位在邮件发出之时即收到且知悉邮件内容,中标单位承诺在收到邮件之后3小时内派出工作人员到达工程现场,及时处理故障,如3小时内未到达现场的,视为中标单位违约一次,中标单位违约累计达到5次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