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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华侨城建设项目(文旅综合A1、B2及A2区块)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             发布日期:2019-09-27  浏览次数:4


扬州华侨城建设项目(文旅综合A1、B2及A2区块)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第一章招标公告
扬州华侨城建设项目(文旅综合A1、B2及A2区块)(项目名称)扬州华侨城建设项目(文旅综合A1、B2及A2区块)EPC工程总承包标段(标段名称)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扬州华侨城建设项目(文旅综合A1、B2及A2区块)(项目名称)已由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扬发改备【2019】113号及扬发改许发【2019】129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扬州华侨城建设项目(文旅综合A1、B2及A2区块)EPC工程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东至瘦西湖路、南至隋炀路、西起中心路、北至启扬高速
2.1.2建设规模:约117037.96平米
2.1.3合同估算价:66000
2.1.4工期要求:381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10月30日,竣工日期:2019年12月30日
2.1.5其他:
2.2招标范围:扬州华侨城建设项目(文旅综合A1、B2及A2区块)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设备采购(包含电梯、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器等)。在提供招标人提供的地形图、方案设计及设计任务书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桩基、建筑、结构、水、电、电梯、消防、智能化、设备安装、室内公共部位装修、幕墙、室外市政配套、景观绿化、文旅、装潢等所有设计工作,不包括文旅设施设备及设备基础、专业外包装及内装修)、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1)协助业主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2)根据委托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采购及相应的报建审批工作;3)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工作;4)本工程项目水、电、天燃气、供热、道路、通讯等工程施工及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5)红线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清理(如有);6)现场临时设施搭设以及七通一平(如工程需要)。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资质;②工程行业设计甲级(建筑工程)资质;③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建筑工程)资质;④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4)如为联合体投标,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牵头单位人员。资格,口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具备经扬州市建管处发放的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企业资格、资质核验书或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表;
3.3.2不属于《扬州市2018年度年度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成果》中黄牌、红牌企业与个人并处于限制招投标活动期限内;
3.3.3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近3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19年06月至2019年08月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
3.3.4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5已完成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数据的录入、完善工作;
3.3.6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业绩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19年09月26日至2019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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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萧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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