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变更招标公告
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
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榕地铁招2019004
各投标人:
针对投标人质疑的问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答疑纪要的形式作出澄清,现予以发布:
一、澄清部分
1、招标文件第47页“标段三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序号1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在满足资格条件业绩的基础上,投标人近5年还具备一项国内轨道交通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业绩……,加3分,满分6分”,请问这两个加分业绩是否和资格条件业绩要求一样,为已完工业绩?
答:标段三投标人的资格业绩要求为:“投标人近5年(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往前顺推5年,含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具有1项已完工的国内轨道交通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绩(①合同内容须含土建及机电设备安装,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②不认可联合体协办方及分包业绩)”,投标人需提供合同文件、控制价编制报告、结算审核报告,业绩时间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的时间为准。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应体现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的内容,若合同文件未体现土建及机电设备安装内容的,还应提供业主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标段三投标人的加分业绩要求为:“投标人近5年还具备1项国内轨道交通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业绩(①合同内容须含土建及机电设备安装,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②不认可联合体协办方及分包业绩)”,投标人需提供合同文件,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应体现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的内容,若合同文件未体现土建及机电设备安装内容的,还应提供业主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文件、控制价编制报告、结算报告是否仅提供盖章的关键页即可?
答:业绩证明材料可仅提供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但提供的资料应能明确体现发包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委托范围和内容(如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则视为无法提供该项业绩证明)。如因所附资料不能完全证明其业绩为有效业绩,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我司在福州市区有服务办公场所,而且我司在项目所在地的人员资格、专业素养、场地规模都完全符合要求,同时也在本地有缴纳税收。
建议投标企业在福州市区有办公场所证明及符合人员要求即能达到本地化服务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招标文件第22~23页第14.4款费用计取标准表格中部分收费项目的上限费率低于政府指导价“闽价〔2002〕房457号(以下简称“457号文”)和闽财建〔2008〕141号”(以下简称“141号文”)的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偏离市场价,建议发包人参考政府指导价、调研市场价,调增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和上限费率。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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