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HD-ZDGJ-0000-1-0037-1/6 |
芜湖发电#2炉SCR区脱硝催化剂再生工程 |
一、招标范围及主要技术指标
本项目包含:
a、负责#2炉催化剂拆除、回装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拆除后检查;
b、负责#2炉催化剂再生及再生后的试验和活性检测、包装、存储及往返运输(固废运输手续需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办理完成);
c、负责在#2炉新换催化剂化学寿命年限内催化剂活性检测服务。活性检测需送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并能够提交检测报告;
d、催化剂拆除后,如破损催化剂在拆除总量10%以内,由投标方免费提供新催化剂模块补齐总量;如破损催化剂超出拆除总量10%,则由招标方采购。
e、投标方提供再生后催化剂最多不超过3年的仓库存储服务。
f、投标方应在催化剂拆除后3个月内完成再生工作,并提交再生后检验报告。
g、在合同签订3年内,招标方根据后续检修计划提前三个月通知投标方再生催化剂回厂批次、数量及交货地点。
h、拆除破损催化剂,由投标方负责无害化处理,并提供危废最终处理报告。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附件一技术规范”。
二、工期要求
根据招标方要求:
1、#2炉催化剂拆除:2019年10月;
2、催化剂再生:2019年10月-2020年2月;
3、第一批再生催化剂交货:2020年3月;
4、第一批催化剂性能试验:2020年4月;
5、剩余批次再生催化剂交货及性能试验:2022年10月前
三、合同起止时间
2019.8-2022.10。 |
1、投标人营业执照必须具有催化剂的回收、储存、再生、处理的经营范围,应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HW50废催化剂)。
2、投标人应具有近5年(2014.6-2019.6)内至少2个6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脱硝催化剂再生且再生催化剂正常投运1年及以上的合同业绩。投标人须随投标文件同时提供相关合同的复印件(封面、主要内容、技术协议、省内的废弃脱硝催化剂转移业绩或跨省废弃脱硝催化剂转移业绩(以五联单为准)、签字页等),以证明投标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3、投标人(检测分包单位)应具有脱硝催化剂检测及评价CMA或CNAS认证资质,具有催化剂再生方案制定所需的全尺寸脱硝催化剂中试验台和相应的理化实验分析平台(提供相应认证资质、检测设备等证明材料)。投标人如无资质,可将检测分包给具有上述检测资质的检测分包单位。
4、投标人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有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网站或相关认证机构网站查询为准,未被列入暂停、撤销状态。) |
1.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对于同一项目中的有相互制约(例如监理和被监理)关系的标段,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也不得在同一项目的相应标段投标。
2.应具有履行与招标标的相同或相近服务项目的能力和相应资质要求;具有完成服务项目需具备的专业技术、资金、设备设施、人员组织、管理能力、业绩经验等。
3.在近3年内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或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无处置期内的供应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4.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信用(以“信用中国”网站,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投标资格未被暂停或取消。(请投标人自行查询相关网站,并将查询情况截图附投标文件内。)
5.在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在近3年内未发生过两次较大安全事故,或在近1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安全事故,或近1年内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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