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航天高性能碳纤维及原丝试验线项目的招标公告__全国招标信息网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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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航天高性能碳纤维及原丝试验线项目的招标公告

    •             发布日期:2021-11-24  浏览次数:80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航天高性能碳纤维及原丝试验线项目的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航空航天高性能碳纤维及原丝试验线项目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连行审备(2020)203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资金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航空航天高性能碳纤维及原丝试验线110kV变电站增容(标段)的工程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
2.1.2建设规模:增加主变一台,容量1×20MVA,电压等级110/10kV;增加10kV出线7回,改造后为单母线二分段接线;增加并联电力电容器1组;增加接地变消弧线圈成套装置1套。本标段无110kV配电装置改造内容;
2.1.3招标控制价:760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70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20日历天(通过供电主管部门的审查);
2.1.5质量要求:合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深化初步设计(如需)、施工图设计等符合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达到本项目发包人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审查,设计单位负责送审、对接及配合并按要求进行修改。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保证工程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程设备材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关产品认证。工程所用器材、设备、材料品牌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同时满足当地相关部门对设备材料的品牌、技术要求。
2.2招标范围:
2.2.1航空航天高性能碳纤维及原丝试验线110kV变电站增容工程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含深化初步设计(如需)、施工图设计)、物资采购(含供货、运输、装卸、保管等)、工程施工以及配套设施、调试、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维护保修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等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全部工作。(详见发包人要求)
2.2.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包括(不限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场地平整、生活、生产、办公、材料堆放等的临时房屋、临时场地的租赁或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所要求的各项设施,大门及工人门禁管理系统、环境保护设施等临时设施。所有临时设施、建构筑物等的设置标准均需在开工前报监理审批,经招标人同意后布置。
2.2.3竣工验收工作范围:办理交钥匙所需全部工作。
2.2.4技术服务工作范围:办理交钥匙所需全部工作。
2.2.5培训工作范围:办理交钥匙所需全部工作,协助招标人组建运维团队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培训。
2.2.6保修工作范围:办理交钥匙所需全部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1)设计单位具备:电力行业(送电工程或变电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2)施工单位具备:电力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3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或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其中注册建造师须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包含以下情形: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
3.4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2018年10月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450万元及以上且单项合同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的配电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或设计业绩。
注:(1)如为工程总承包或施工业绩,类似业绩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2)如为设计业绩,类似业绩的认定以提供的设计合同为准。
(3)如为工程总承包或施工业绩,类似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业绩工程造价以合同原始签约合同为准,其余任何补充、变更及结算审计等金额均不作为业绩工程造价认定的依据;如为设计业绩,类似业绩时间认定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工程造价以设计合同投资估算为准,如上述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工程业绩,则需提供能反映该工程造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5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并装订在资格后审申请书内;    (2)联合体单位不超过两家。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同时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清办〔2013〕6号文、苏清办〔2013〕10号、连清办〔2014〕4号、连清办〔2014〕16号、苏清办〔2014〕5号、连清办〔2015〕6号、连清办〔2015〕9号、连清办〔2015〕15号、连清办〔2016〕2号、苏清办﹝2015】9号、苏清办〔2016〕7号、连清办〔2017〕5号、苏清办〔2017〕6号文、苏清办〔2018〕4号、连清办〔2019〕3号、苏清办〔2019〕3号、苏清办〔2020〕2号、连清办〔2020〕3号、连清办〔2021〕3号、苏清办〔2021〕5号等文件,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以及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且未被解禁,拒绝其投标。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7〕12号执行。
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须承诺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项目经理无在其他项目变更(需经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未超过6个月的情形)且中标后项目经理在岗履职、项目管理人员按规定到岗履职、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时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3)投标单位拟报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1年4月-2021年9月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本工程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开标、异议投诉等)。
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 号文、苏建建管(2017)236 号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总承包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4)本项目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文件的要求。
(5)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建发〔2019〕182号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号规定。投标人本次投标所用资质在投标有效期内须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动态监管不合格资质查询”合格企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合格情况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6)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1 年11月24日至 2021年11月29日;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6.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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