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标 | 包号 | 货物名称 | 专用资格要求 |
01 仪器仪表 |
1-3 | SF6气体检漏仪 | 1.本次招标仅接受如下2种投标主体的投标:(1)制造商投标,或(2)进口产品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全资或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负责销售工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提供投标主体与产品制造商之間的关系证明文件。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产品应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取得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3.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至少5台SF6气体检漏仪的供货业绩。 |
4-6 | 串联谐振装置 |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产品(包括整套装置、变频电源、励磁变压器、谐振电抗器、分压器测量系统)应取得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3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投标人应具有至少30套串联谐振装置的供货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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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电缆故障探测仪 | 1.本次招标仅接受如下2种投标主体的投标:(1)制造商投标,或(2)进口产品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全资或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负责销售工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提供投标主体与产品制造商之間的关系证明文件。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至少80台电缆故障探测仪的供货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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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 红外热成像仪 | 1.本次招标仅接受如下2种投标主体的投标:(1)制造商投标,或(2)进口产品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全资或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负责销售工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提供投标主体与产品制造商之間的关系证明文件。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产品应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取得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3.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至少20台红外热成像仪的供货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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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局放测试仪 | 1.本次招标仅接受如下2种投标主体的投标:(1)制造商投标,或(2)进口产品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全资或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负责销售工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提供投标主体与产品制造商之間的关系证明文件。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产品应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取得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3.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至少5台相同技术类型局放测试仪的供货业绩。 4.(仅适用于包20)脉冲电流式局放测试仪允许外购外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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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局放测试仪 (振荡波35kV) |
1.本次招标仅接受如下2种投标主体的投标:(1)制造商投标,或(2)进口产品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全资或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负责销售工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提供投标主体与产品制造商之間的关系证明文件。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产品应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取得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无35kV投标产品检定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则应提供10kV同类型产品的检定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并承诺在交货前提供35kV投标产品的检定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 3.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至少5台相同技术类型局放测试仪的供货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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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 | 色谱仪 |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产品色谱仪(实验室,技术规范ID号为:9906-500140918-00001、9906-500140917-00001、9906-500140921-00001)应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 3.色谱仪(便携式,技术规范ID号为:9906-500140920-00001、9906-500140919-00001)应取得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4.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投标人应具有至少5台变压器油色谱仪的供货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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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紫外线成像仪(常规型) | 1.本次招标仅接受如下2种投标主体的投标:(1)制造商投标,或(2)进口产品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全资或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负责销售工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提供投标主体与产品制造商之間的关系证明文件。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产品应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应取得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3.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至少5台紫外线成像仪的供货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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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紫外线成像仪(高端型) | 1.若投标产品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接受国内代理商投标;若投标产品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接受投标产品的原厂商投标。 2.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原厂商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同一分标中一个原厂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原厂商和其委托的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同一分标的投标。 3.投标产品应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应取得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4.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至少5台紫外线成像仪的供货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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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机器人 |
1-13 | 变电站智能巡检机器人(单站型、集中型) |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所投产品应取得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变电站智能巡检机器人性能检测报告(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符合《变电站智能机器人巡检系统检测规范Q/GDW 11514-2016》的要求),且检测结果合格。 3.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投标人应具有变电站智能巡检机器人(特指轮式具备导航功能的机器人)5套及以上供货业绩。 |
14 | 变电站智能巡检机器人(挂轨型) |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投标人应具有变电站智能巡检机器人5套及以上供货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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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无人机 |
1-7 | 无人机(小型旋翼低海拔) |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产品应取得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小型无人直升机系统试验检测报告,检测依据为《架空输电线路无人直升机巡检系统》(DL/T 1578-2016),检测项目和方法应严格依据此标准执行。 3.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投标人应具有10套及以上小型无人直升机系统(续航时間不少于20分钟)销售业绩。 |
8 | 无人机(小型定翼) |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产品应取得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固定翼无人机系统试验检测报告。 3.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投标人应具有3套及以上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续航时間不少于60分钟)销售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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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人机(大型定翼) |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激光雷达装置接受外购外协。 3.投标人应取得或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投标产品的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固定翼无人机系统试验检测报告。 4.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投标人应具有3套及以上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续航时間不少于60分钟)销售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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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大屏幕 |
1-2 | 大屏幕,背投 | 1.本次招标仅接受如下2种投标主体的投标:(1)制造商投标,或(2)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图像处理器可外购外协。 2.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制造商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供应商自身;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 3.所投图像处理器应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 4.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取得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背投大屏幕应具有至少5套(每套拼屏不少于16台背投拼接显示单元)供货业绩。 |
3-5 | 大屏幕,液晶 | 1.本次招标仅接受如下2种投标主体的投标:(1)制造商投标,或(2)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图像处理器可外购外协。 2.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制造商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供应商自身;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 3.所投图像处理器应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 4.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取得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液晶大屏幕应具有至少5套(每套不少于12台超窄边液晶显示拼屏,每台超窄边液晶显示拼屏不小于46英寸)供货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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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 大屏幕,LED | 1.本次招标仅接受如下2种投标主体的投标:(1)制造商投标,或(2)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图像处理器可外购外协。 2.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制造商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供应商自身;投标人以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投标的,认证证书中生产者(制造商)应为其所属集团公司、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并提供关系证明文件。 3.所投图像处理器应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 4.所投大屏幕拼接显示单元应取得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LED大屏幕应具有至少5套(每套不少于10平方米,点距2mm及以下规格全彩屏)供货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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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电压监测仪 | 1 | 电压监测仪 |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产品应取得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型式试验、通信协议测试、电磁兼容性测试等实验项目。 3.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投标人应具有至少200台电压监测仪的供货业绩。 |
06继电保护测试仪 | 1-3 | 继电保护测试仪 |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产品应取得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3.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投标人应具有至少50台继电保护测试仪的供货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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