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与A公司、B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原持有A公司63%股权,B公司原持有A公司19.46%股权。2017年6月3前,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A公司以数份《委贷合同》的形式合计发放19.35亿元委托贷款,华能煤业有限公司据此形成对A公司的委托贷款债权。
2017年12月,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所持有的A公司63%股权中的32%转让给B公司,同时B公司按所持51.46%股比向华能煤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债权连带保证担保,具体以另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另,《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向A公司发放新增委托贷款2.12亿元。加上先前发放的19.35亿元委托贷款,共计形成对A公司21.47亿元委托贷款债权。
2017年12月,华能煤业有限公司还与A公司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约定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向A公司以数份《委贷合同》的形式合计发放借款9.49亿元,A公司以该借款支付融资租赁款项。综上,债权人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为债务人A公司提供30.96亿元本金委托贷款。
2017年12月及2019年11月,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与A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分别签署《保证合同(60)》《保证合同(60)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对21.47亿元委托贷款中的51.46%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和罚息等一切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12月,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与B公司签署《保证合同(61)》约定B公司就《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主债权的51.46%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12月,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与A公司签署《采矿权抵押合同》《资产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采矿权及《资产清单》中所列的财产为上述30.96亿元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事宜。
2018年至今,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多次以派员到矿沟通、定期发出催款函及律师函等方式大力催收欠款。截止目前,经煤业公司多次协调,B公司统筹安排资金已偿付A公司欠款本息3.51亿元。现A公司长期拖欠巨额款项,连带担保人B公司亦不履行担保责任,消极应对,还款意愿不足。现需拟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开展与A公司、B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代理。
特别说明:1、A公司经营状况欠佳,B公司资金状况良好,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上述《委贷合同》的管辖地为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产权交易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保证合同(60)》《保证合同(60)补充协议》《保证合同(61)》《采矿权抵押合同》《资产抵押合同》的管辖地均为上海仲裁委员会。
规模:为华能煤业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指派律师团队开展与A公司、B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或一审(含反诉)、二审(如需,含反诉)、再审(如需,含反诉)、执行(如需,含反诉)等直至审理(含反诉)、执行(含反诉)完结全过程的法律事务代理工作,按照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调解,申请财产保全,代领诉讼判决及其他法律文书,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出具案情分析报告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自2022年1月以来正常执业;
3.2.2 业绩要求:自2022年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有代理过涉案标的金额10亿元及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胜诉业绩(以判决书或裁定书为准);
3.2.3拟委派人员:(1)拟派项目总负责人须具备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以律师执业证号首次批准律执业的年度代码为准);(2)拟派项目总负责人须提供2020年以来2项1亿元及以上的合同纠纷执行成功业绩(以执行裁定书为准);(3)须提供拟派遣律师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律师执业证、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提供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截图或其它证明材料)、同时提供项目总负责人及团队成员207月以来至少3个月的连续社保缴纳证明;(注:上述“不少于3人”不包含项目总负责人)
3.2.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代理商投标。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须知】:业绩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里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及对应发票为准。
①合同复印件须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订、签字盖章页、能体现服务内容等关键页,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②每份合同业绩须对应提供至少一张增值税发票(可以是阶段性收付款发票)扫描件,至少包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不含税金额,须清晰可查,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无结果的,按无效认定。
③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扫描件内,须能体现其为业绩合同的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或提供投标人出具的委任书、判决裁决等佐证材料,否则视为项目负责人的无效业绩。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从2025年7月1
09时00分起至2025年7月2
17时00分止。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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