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已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冀发改基础1462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所需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EPS电源柜设备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
2.2项目概况: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 5 号线一期工程途径桥西区、新华区和长安区。线路起自红旗南大街与宫北路交口的宫北路站,依次沿红旗大街、新石中路、友谊大街、市庄路和光华路敷设、设站,终至光华路与谈固北大街交口的谈固北大街站,呈倒 L 型走向。线路全长约 19.90km,均为地下线,共设车站 19 座,平均站间距约为 1.07km。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远景线网,5号线一期工程与其他 5 条线路形成换乘站 6 座。线路西南端设宫家庄车辆基地,宫家庄车辆基地出入线长约 0.80km,接轨于宫北路站。工程总投资为170.7亿元,5 号线一期工程于 2023 年 1月正式开工,计划于2027年建成。
2.3招标范围:本次招标物资见附件1物资需求一览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XFDYJK-01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招标设备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具有制造同类产品生产经验和能力;
2.认证、检验要求: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需满足石家庄市消防部门对产品的要求,投标人需负责按消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检测并取得相关资质文件。投标产品需具有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参与本次投标产品的软件自有著作权认证证书。
3.生产能力:具有生产标的物资的厂房车间、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专业试验检测设施等能够圆满完成本项目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出厂质量标准检测条件。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1至202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通过ISO 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45001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6.供货业绩:投标人近5年内必须具有所投产品已开通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50万以上供货业绩,并由业主单位出具运行良好证明。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因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8.本次招标不接受厂家和厂家组成的联合体投标。
9.本次招标不接受在国家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禁止投标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接受由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最新版《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企业。
10.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2 EPS电源柜(EPS-01包件):
1. 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具有制造同类产品生产经验和能力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 认证、检验要求:投标物资产品设备必须具有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并在有效期内。投标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并获得型式试验检验报告。投标人采用的蓄电池应通过信息产业部 YD/T1360-2005《通信用阀控式密封胶体蓄电池》检测认证。
3. 生产能力:具有生产标的物资的厂房车间、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专业试验检测设施等能够圆满完成本项目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出厂质量标准检测条件。
4. 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1至202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 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通过ISO 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45001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6. 供货业绩:投标人近5年内必须具有所投产品已开通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200万以上供货业绩,并由业主单位出具运行良好证明。
7. 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因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8.本次招标不接受厂家和厂家组成的联合体投标。
9.本次招标不接受在国家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禁止投标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接受由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最新版《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企业。
10.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2025年06月1
至2025年 06月2
,每日
09:00时至11:00时,
14:00时至16: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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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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