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2025年6月1
9:00分
开标: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
湖南高速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增值税集中纳税专项服务项目(重新采购第1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高速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增值税集中纳税专项服务项目(重新采购第1次)
1.2 采购人:湖南高速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3 注册后查看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 采购项目概况:服务区公司服务区分支机构已达131家,覆盖全省13个地市。因分散式税务管理模式导致管理成本高,银行账户过多、企、税负分配不均、资金效率低下,为更好提升系统性优化,现拟对该项目进行公开采购。
1.6 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
☑一家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上限价 (万元) |
服务内容 |
1 |
湖南高速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增值税集中纳税专项服务项目(重新采购第1次) |
50 |
本项目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131家分支机构开展税务合规性排查,服务期限内完成整改。协助采购人与省财政厅、税务局沟通,制定《税收留存分配方案》(按销售额比例分配地方财政收益)。搭建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平台,实现数据自动归集与申报。 |
2.2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历天完成,其中2
历天内完成线上调研+重点分支机构现场核查;6
历天内出具《税负优化方案》及《财政沟通策略》;12
历天内完成20家试点分支机构备案,同步启动全省推广。
2.3 服务地点:湖南省境内。
2.4 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
(1)按照《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湘财税〔2022〕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20《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财税政策规定执行。
(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完成相关工作,成果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采购人的要求。
(3)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服务方应免费提供方案优化服务。
2.5 采购人将按照《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对供应商进行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对严重失信行为的,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信用评价评定等级直接降为D级。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5)被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交易平台纳入黑名单;
(6)采购人不接受近三年内与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存在诉讼或仲裁的供应商响应(已友好协商和解的不受本条限制);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人),参加同一标段响应的;
(8)同一公司的总所与分所同时参加本项目响应的;
(9)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供应商应满足如下要求:
资格条件 |
对供应商要求 |
证明材料要求 |
(1)依法设立 |
□不适用 ☑适用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供应商为企业的,还应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1)。 |
(2)资质要求 |
□不适用 ☑适用 供应商具有税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2)。 |
(3)财务要求 |
☑不适用 □适用
|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3)。 |
(4)业绩要求 |
□不适用 ☑适用 供应商最近3年(指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3年),至少承担过一个税务咨询服务业绩。 |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4)。 |
(5)信誉要求 |
□不适用 ☑适用
|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5)。 |
(6)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 |
□不适用 ☑适用 拟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2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税务师或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并登记在本单位(须提供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注册)税务师查询信息的网页截图); 2、具有高级及以上会计职称证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 |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6)。 |
(7)其他要求 |
☑不适用 □适用
|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7)。 |
(8)供应商不存在第一章3.1款情形的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
|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8)。 |
(9)联合体要求的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
|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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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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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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