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概况:
(1)主要服务地点:重庆市。
(2)预估采购金额:462264.15元(不含税)。
(3)合同执行期限:双方同意由乙方作为甲方服务供应商的期限(“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如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有效期在以下任一日期到达时提前终止:
(1)甲方与乙方就下一次[本项目所涉及的] 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协议之日;
(2)甲方就再次采购[本项目所涉及的] 服务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之日;
(3)因乙方违约,甲方向乙方发出停止服务通知书之日;
(4)本协议份额使用完毕之日;
(5)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
本项目为框架询比,本次框架询比标的为采购人预计在需求期内可能发生的项目,并不作为采购人向供应商作出的具体项目的承诺。如供应商不同意此条款,则供应商应书面告知采购人,并退出本项目询比。
(4)质量要求:达到行业标准及采购人规定标准。验收质量合格。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采购内容:中国电信金融大数据应用平台数据融合应用超市技术支撑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分为:
1)协助完善甲方中国电信金融大数据应用平台数据融合应用超市产品相关技术开发及技术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及优化升级。
2)协助产品团队完善/优化产品解决方案和营销案例,对重点省份进行深入拓展,树立标杆案例。
3)制定经营分析模板,进行方金融大数据应用平台(烽火台)数据融合应用超市系统产品运营数据分析,按月完成业务经营分析报告。
4)支撑集团和各省销售的重点目标客户,协助统一开展针对目标客户的技术支撑、营销推广、商机挖掘、商机转化等。
5)按计划组织对各省客户经理、解决方案经理技术培训。
6)支撑中国电信和其关联方组织的金融大数据应用平台(烽火台)产品推介会、培训会等。
7)按时提供相应开发、运维人员在甲方相关项目负责人和技术工程师的带领下支撑甲方金融大数据应用平台数据融合应用超市系统的优化迭代、运维工作。
(2)本项目标段/分包/份额划分情况:不划分。
……
1.3★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折扣系数限价,在“基准价格表”中不含税基准单价的基础上报整体折扣系数,最高响应折扣系数为100%,供应商响应折扣系数高于最高响应折扣系数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基准价格表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技术要求 | 基准单价(不含税) |
1 | 市场营销工作 | 负责数据融合应用超市系统服务全国市场的销售支撑、客户拜访交流工作 | 8018.87元/月 |
2 | 广展宣工作 | 参与全国/区域性推介会 | 16037.74元/次 |
3 | 项目实施管理 | 负责全国市场数据融合应用超市系统签约项目交付管理工作 | 8018.87元/月 |
4 | 解决方案支撑 | 负责数据融合应用超市系统全国政企客户的解决方案售前支撑工作 | 4009.43元/次 |
5 | 售后驻场支撑 | 根据项目拓展要求,针对已签约的项目,为客户提供属地驻场的数聚融合应用超市营销素材、场景文案的设计与优化 | 8018.87元/月 |
6 | 客户服务 | 完成落地项目客户满意度回访,节假日客户关怀、日常问题咨询、业务流程受理等工作 | 4009.43元/月 |
7 | 界面、接口和工作流开发设计 | 负责数据融合应用超市系统客户现场的定制化界面、接口和工作流开发设计工作 | 48113.21元/次 |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有效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响应。
2.1.3不允许联合体参加响应。
2.1.4项目团队:本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不少于5人,包括项目负责人1人,驻场人员至少4人。
注:所有人员不允许复用,如复用则不予认可。并同时提供以上所有人员社保证明(社保局出具的2025年2月之后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项目负责人由响应单位缴纳社保,其他人员如为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则还须提供第三方公司与供应商的代缴协议或类似证明;不提供则对应的人员不计入其内)。
2.1.5业绩: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1月至本项目发布公告之日的同类项目(平台技术服务类)业绩,合同累计金额不低于15万元。
注:业绩证明材料须满足以下要求:
A、供应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如有)、合同盖章页)。如提供单项合同,业绩以合同签订
为准;如提供框架协议,业绩
以订单或证明材料为准。
B、如提供的为单项合同,提供单项合同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及随同发票开具的清单扫描件(清单扫描件如有),且业绩金额以单项合同金额为准;如提供的为框架协议,提供框架协议对应订单的所有发票扫描件及随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清单扫描件(清单扫描件如有),且业绩金额以发票金额为准,如发票累计金额超过对应合同或框架协议订单金额的,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发票具体要求为:
①发票开具须在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签订
之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
②发票或清单中须体现为本次采购的同类项目,或体现与对应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关联关系;
③发票主体名称须与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双方名称(包括其下属分公司)一致;
④评审/评标委员会有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查验,如查验结果与提供发票信息不一致或出现红冲等发票无效情况的,则该发票不予认可;
C、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业绩,在本项目评审中均不予认可。
D、以上资料原件备查,如评审时需要核查,接到正式通知后,须在规定内提供,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1.6供应商须承诺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6月1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6月1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6月1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2.3产品资格要求:/ 。
2.4响应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 。
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询比文件的获取
4.1询比文件获取:2025年6月
16时00分至2025年6月
17时00分(北京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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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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