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项目名称:许昌市东城区有机食品加工产业园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及监理
2.2 项目编号:XCGC-F2注册后查看
2.3 建设地点: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东城区忠武路以东、瑞贝卡大道以南的规划03-1、03-2地块。
2.4 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本项目红线用地面积279975㎡(约合419.96亩),绿线用地面积268599㎡(约402.9亩),总建筑面积281500㎡,主要包括净化车间6000㎡、低温仓2000㎡、生产车间44200㎡、消杀车间2300㎡、生产库房188200㎡、行政办公用房17100㎡、研发中心12000㎡、检验检测用房9200㎡、门卫、变电站等其他配套设施600㎡,室外主要建设室外道路、绿化及给水、雨污管网、污水处理等配套工程。
2.5 项目总投资:本项目总投资为115218.26万元。
2.6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划分为两个标段。
第一标段:许昌市东城区有机食品加工产业园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第二标段:许昌市东城区有机食品加工产业园项目监理。
2.7 招标范围:招标文件、设计变更(如有)及答疑纪要和补充文件(如有)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第一标段: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审查等与设计相关的所有工作)、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前期准备、场地平整、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含园区信息化)、预算编制、施工、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验收、移交、项目实施过程中及验收时所需要的各项观测、检测、检验和审查等,直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并交付使用)及质保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
第二标段:包括本项目设计、施工阶段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监理服务。
2.8 招标控制价:
第一标段:招标控制费率为 100%,以后期经政府财政评审部门评审价为基准价。
第二标段:招标控制价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金额的0.8%
2.9 工期要求:
第一标段:72历天(各阶段实施计划按照招标人安排执行);
第二标段:EPC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及保修阶段全过程。
2.10 质量要求:
第一标段:设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及招标人实际需要的要求;施工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和标准;
第二标段:监理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和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第一标段资格要求:
3.1.1主体要求: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格,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资质要求:
投标人需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1.3人员要求:
(1)投标人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2)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并具有建筑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须提供本单位近三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
3.2、第二标段资格要求:
3.2.1主体要求: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格,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2资质要求
投标人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3.2.3人员要求
(1)拟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和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
3.3信誉要求
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未被“信用河南”网站信用信息栏列入黑名单;以及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委员会评标现场查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经评标专家委员会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文件一并保存。
3.4联合体要求
3.4.1本项目第一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成员数量最多不得超过2名(含)。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施工单位,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
3.4.2本项目第二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本项目不得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注册后查看投标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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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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