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概况
1.1.1预估采购金额:4000万元(不含税)。
1.1.2框架协议执行期限:双方同意由乙方作为甲方服务供应商的期限(“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如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有效期在以下任一日期到达时提前终止:
(1)甲方与乙方就下一次[本项目所涉及的] 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协议之日;
(2)甲方就再次采购[本项目所涉及的] 服务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
(3)因乙方违约,甲方向乙方发出停止服务通知书之日;
(4)本协议份额使用完毕之日;
(5)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
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则有效期于届满后自动延续至以下任一日期到达时终止:
(1)甲方与乙方就下一次[本项目所涉及的]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协议之日;
(2)甲方就再次采购[本项目所涉及的] 服务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
(3)因乙方违约,甲方向乙方发出停止服务通知书之日;
(4)本协议份额使用完毕之日;
(5)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
本项目为框架招标,本次框架招标标的为招标人预计在需求期内可能发生的项目,并不作为招标人向投标人作出的具体项目的承诺。如投标人不同意此条款,则投标人应书面告知招标人,并退出本项目招标。
1.1.3服务地点:重庆市。
1.1.4保修期: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免费保修期从终验合格后开始计算,为24个月。
1.1.5质量要求:达到行业标准及招标人规定标准。验收质量合格。
1.2 招标内容:中国电信重庆公司2025年研发外包服务框架采购项目。
其中包含:2025年中国电信重庆分公司B域业务支撑研发项目集;
2025年中国电信重庆分公司O域业务支撑研发项目集;
2025年中国电信重庆分公司维护能力运营式开发项目集;
2025年中国电信重庆分公司安全能力运营式开发项目集;
2025年中国电信重庆分公司大数据产品研发项目集;
2025年中国电信重庆分公司AI产品研发项目集。
1.3 本项目标段/分包/份额划分情况:不划分。
……
1.4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单价限价,最高投标单价限价为17500.00元/人月(不含税),投标人投标单价报价高于最高投标单价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有效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具备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4业绩: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1月至本项目发布公告之日的同类项目(软件或系统开发)业绩证明材料,业绩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1200万元(含税)。
业绩按如下方式核实:
1. 提供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第(1)、(2)项,如为框架协议的,还须同时提供第(3)项,否则不予认定:
(1)单项合同/框架协议关键页扫描件(包括合同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如有)、合同盖章页、双方主体、签订等);
(2)与上述单项合同/框架协议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及随同发票开具的清单扫描件(清单扫描件如有)。发票须满足以下要求:
①发票开具须在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签订
之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
②发票或清单中须体现为本次采购的同类项目,或体现与对应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关联关系;
③发票主体名称须与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双方名称(包括其下属分公司)一致;
④评标委员会有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查验,如查验结果与提供发票信息不一致或出现红冲等发票无效情况的,则该发票不予认可;
(3)提供框架协议对应的订单或证明材料
①订单应体现与对应框架协议关联性,且有具体及金额。
②如无订单的则提供框架协议对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对方公章或业务部门章。证明材料应体现与对应框架协议关联性,且有具体执行及金额。如提供批量项目证明的,则每个项目都应注明具体执行
和金额。
2. 根据上述证明材料认定业绩和金额。
(1)如提供单项合同,业绩以合同签订
为准,业绩金额以符合本项目业绩
要求的合同金额为准。
(2)如提供框架协议,业绩以订单或证明材料为准,业绩金额以符合本项目业绩
要求的订单或证明材料的累计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框架协议金额。
(1) 注:本项目投标人之间签订的业绩,在本项目评审中均不予认可。
2.1.5投标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2.1.6投标人须承诺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6月2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6月2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6月2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法律法规、招标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2025年6月3日14时0分至2025年6月
17时00分(北京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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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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