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巩义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40台纯电动公交车更换电池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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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巩财公开采购-2025-18
2、项目名称:巩义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巩义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40台纯电动公交车更换电池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5,955,400.00元
最高限价:59554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 采购内容:巩义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40台纯电动公交车车辆电池,其中14台车辆拟采用电量不小于175kWh、26台车辆拟采用电量不小于114 kWh电池。
5.2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3 质量要求:合格
5.4 交货期:9
历天
5.5 质保期:电池及其配件整体质保五年或35万公里
5.6 包段划分:1个包
6、合同履行期限:9
历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工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2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125号)和(豫财购1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此项查询以信用中国网站自动链接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结果为准)”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效期内)”、“信用河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渠道在资格审查环节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出现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上述信用官网上对重大违法记录所指的行政处罚进行查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采购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在规定的查询
(截止时点:开标
之后至资格审查结束之前)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截图);
3.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获取招标文件
1.
:2025年06月03日 至 2025年06月23日,每天
00:00至12:00,
12:00至23:59(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巩财公开采购-2025-18-1 | 巩义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巩义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40台纯电动公交车更换电池项目 | 5955400 | 5955400 |
5.2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3 质量要求:合格
5.4 交货期:9
5.5 质保期:电池及其配件整体质保五年或35万公里
5.6 包段划分:1个包
3.2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125号)和(豫财购1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此项查询以信用中国网站自动链接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结果为准)”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效期内)”、“信用河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渠道在资格审查环节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出现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上述信用官网上对重大违法记录所指的行政处罚进行查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采购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在规定的查询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截图);
3.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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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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