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抽检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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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新财磋商采购-2025-33 2、项目名称###市市****局2025年食品抽检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887,********元 最高限价:********.2元 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1 新财磋商采购******** ###市****局2025年食品抽检项目第一标段 ******** ******** 2 新财磋商采购******** ###市****局2025年食品抽检项目第二标段 ********.4 ********.4 3 新财磋商采购******** ###市****局2025年食品抽检项目第三标段 ********.8 ********.8 4 新财磋商采购******** ###市****局2025年食品抽检项目第四标段 ******** ******** 5 新财磋商采购******** ###市****局2025年食品抽检项目第五标段 ******** ********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服务内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承###市区域食品安全抽检业务;********标段划分:第一标###路街道办事###路街道办事###路街道办事处、薛店镇、新村镇、辛店镇、孟庄镇、和庄镇、梨河镇、城关乡、观音寺镇、具茨山管委会区域共计850批次。不合格率要求********%以上。第二标段:龙湖镇、郭店镇、小作坊共计490批次。小作坊覆要求盖率50%。整体不合格率要求为********%以上。第三标段:校园专项(350批次)、应急批次(55批次)共计405批次。不合格率不作要求。覆盖70%本级教育部门监管的学校,校****公司实现全覆盖。第四标段:食用农产品300批次。不合格率要求********%以上。抽检区域为龙湖镇。第五标段:食用农产品300批次。不合格率要求********%以上。抽检区域为郭店镇、新村镇、薛店镇、和庄镇、城关乡、梨河镇、具茨山管委会。第四标段和第五标段共计抽检食用农产品600批次。不合格率要求均为********%以上。********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验收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抽检规定********评标方式:全流程电子化评标********项目属性:服务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环境标志性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证书(CMA或CMAF)及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且证书合法有效。********信誉要求:(1)企业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不良记录,企业出具书面承诺,格式自拟;(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125 号)规定,未被列入“中国执****网”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任何一个名单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执****网”(********)、“信用中国”和“中****网”(********);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
点:自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
前;信用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供应商将查询结果截图附在响应文件内;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网站信息不一致的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及其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具体资格审查资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可以投报多个标段,但只能中标(成交)一个标段,若在多个标段中被推选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则按照标段顺序中标(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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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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