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甘肃省酒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5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升项目
预算金额:184.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184.00(万元)
采购需求:本项目为采购仪器设备6种16台(套),共分两个包。具体设备清单如下:(仪器设备参数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部分项目需求书,标注“▲”符号为核心产品)其中第一包采购:▲便携式全自动紫外测油仪1台/套,单项产品最高限价26.00万元/套;臭氧测定仪1台/套,单项产品最高限价10.00万元/套;手持终端7台,单项产品最高限价1.00万元/台;电热板2台/套,单项产品最高限价0.75万元/套;实验室推车4台,单项产品最高限价0.15万元/台;第一包最高限价45.10万元。第二包采购:▲便携式傅里叶/傅立叶红外仪1台/套,单项产品最高限价138.90万元/套;第二包最高限价138.90万元。●注:1.投标人的单项产品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文件对应的单项产品的最高限价;投标报价也不得超过本项目所投包的最高限价;2.本项目共分两个包,各投标人可就本项目两个包分别进行投标,各包需分别制作投标文件。但最多允许中标一个包,如同一投标人在两个包中同时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授予中标金额最高的包,其他包的第二中标候选人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合同履行期限:●第一包: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历天内完成供货;●第二包: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6
历天内完成供货。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①.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证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②.投标人(法人)须具有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段时期至少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国家电子税务总局税金申报成功记录截屏等有效的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③.投标人(法人)须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投标人逐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段时期至少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如税收完税证明或参保证明);投标人逐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如税收完税证明或参保证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④.投标人(法人)应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或20),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投标人(除法人外)没有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⑤.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⑥.投标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项目投标(评审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截止日当天查询结果为准)(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具体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部分“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投标人应提供不分包承诺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具体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部分“不分包承诺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及《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的规定和要求,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投标人如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②.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68号)的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者不予认定。③.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141号)的要求,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须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声明函,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说明:同时出现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两个及以上情况时,价格扣除只按一种类型扣除计算,不累计。④.根据《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的规定,拟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⑤.根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1).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品目清单中未标注“★″符号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2)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品目清单中标注“★”符号),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限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得参加投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25-05-19至2025-05-23,每天
00:00至12:00,
12:00至23:59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
:2025-06-10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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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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