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金镶玉商业综合体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安市金镶玉商业综合体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已批准建设。项主目业主为海安市城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为海安市城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建设资金由本工程各投资方按既定的比例承担),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海安市安泰路南、中坝南路西。
2.1.2建设规模:海安市金镶玉商业综合体室内装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S1、S4、S5、S6装修及配套安装等。其中S4面积1180平方米;S5S6合计面积3852平方米;S1面积8491平方米。总投资约4158万元。
2.1.3合同估算价:2500万元;
2.1.4工期要求:12历天;计划开、竣工日期:2025年07月0
到2025年10月2
;具体开工
以开工报告为准。
2.1.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2.1.6其他: / 。
2.2招标范围:海安市金镶玉商业综合体室内装修工程总承包。
主要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安装(电气、给排水、暖通、消防、智能化)等所有专业及其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及对招标人专业分包工程实施总承包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和清单。
不包含:家具采购、文化广告、智能化软件、智能化硬件等的施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同时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内。
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自2020年05月0以来(
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日期为准),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9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绩。
注:①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以及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的原件扫描件,业绩证明合同必须是经过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归集的,若没有归集,则须由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证明或提供该业绩中标公示的官方网站(指各级招投标监管网或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链接及截图,否则不予认可,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
②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验收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盖章。
③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施工合同为准。
④上述公共建筑,是指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不含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不含民用住宅中涉及公共建筑部分。
⑤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体现相应要求,须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⑥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须从诚信库获取,否则不予认可。
⑦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
3.3.2 自2023年05月0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3 自2005月0
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4自2025年02月0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江苏省或南通市或海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3.5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3.6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3.3.7投标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被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3.3.8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3.9根据省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的规定,江苏省内的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投标人如为省外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达标情况,施工总承包特级及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需的注册建造师按“标准”考核,其他资质所需的注册执业人员暂时按“标准”中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的要求考核。注册执业人员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注册人员数量进行认定。江苏省外的投标人某项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3.3.10其他要求:a、授权委托书;b、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由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截止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
当月)中至少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c、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要求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苏建建管〔2022〕387号文修订)执行;d、投标人承诺书;e、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3.3.11企业信用评价档案。投标人须持有南通市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南通市建筑业企业(单项投标)信用管理手册》(以下合称为《信用手册》),且《信用手册》未处于在拟投标项目所在地暂停或停止使用状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造师的,须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录入《信用手册》(因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的原因,对信用手册中的项目负责人的执业注册信息,不作要求。项目负责人的执业注册信息,以注册执业证书的信息为准);
提醒:根据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规定,请市各建筑业企业及时登录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按照《办法》要求,更新单位的信用手册,上传完成后点击上报,联系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如南通市开发区联系南通市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市崇川区联系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区联系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完毕后,企业可以自行打印信用手册,无需至南通市政务中心打印。因评标区无二维码设备扫描,不能直接提供二维码,投标单位需将更新后的信用信息内容(包含项目负责人信息),以图片形式标记上传到投标文件中。如不按要求操作,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在此期间,新老版本信用手册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使用全省统一主体库的公告》,原南通诚信库停止使用,请本项目各投标单位将此次相关主体信息内容同步更新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中,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关于使用全省统一主体库的公告》。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5.1 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委派。
3.5.2 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5.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进场投标。
3.5.4 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
3.6本工程执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为:2025年05月1
至2025年06月0
;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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