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采购方式:本采购项目采用竞价采购(公开询比价)方式。
1.1.2采购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定成交人。
1.1.3采购方式:本采购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两次竞价(第二次竞价,由采购人开启,具体报价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1.1.4评审原则:当供应商数量等于或少于5家时,对所有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当供应商数量多于5家时,按评标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选取从低到高的前5家进行评审,未进入评审环节的其它响应文件,不再进行推荐。
1.2资金来源
该项目资金来源为项目工程款。
1.3采购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
1.3.1拟采购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及到货期明细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到货日期 |
1 |
改性环氧 树脂 |
起始黏度mPa·s 5.4~12.5 抗压强度MPa 60~80 抗拉强度MPa 15~20 抗剪强度MPa 20~30 |
吨 |
100 |
按需求计划分批进货,供货 |
合计 |
100 |
注:采购数量为预估数量。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以上材料对应数量为预估数量在合同执行期间可能会有所增减,报价人不得以数量增减为由向使用人进行索赔,最终以双方现场交货签收数量进行结算。
1.3.2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或指定位置。
1.3.3交货及验收:
1.3.3.1 交货:交货
为合同签订后至本项目供货结束,按使用人下达的供货计划分批交货,具体到货
以使用人提供的供货计划(通知)为准。
1.3.3.2 每批材料发运应随车发运一份发货材料清单、出厂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等必要文件资料,提交的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必须与材料的批号相同,质量证明书必须加盖鲜章。
1.3.3.3 计量单位为“吨”,以买方施工现场实际过磅重量为准,保留2位小数。如果在验收过程中买卖双方对现场过磅验收数量有异议,可找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数量与现场过磅的磅差在千分之三以内,按理论重量计量,磅差超过千分之三的按不合格退货处理。
1.3.3.4改性环氧树脂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改性环氧树脂应达到规范要求的指标及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指标(参照最新国家标准执行),并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在投入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采购方会进行抽样检测,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将所有批次的改性环氧树脂进行退场处理,并移交第三方检测,核实后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一律承担。质保期为到货验收后6个月。
1.3.3.5外观验收
材质证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必须随车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交买方验收人员;
改性环氧树脂外观:如发现改性环氧树脂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不符合规范时,买方有权拒收,卖方应立即将该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买方要求内重新更换符合标准的货物,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3.3.7改性环氧树脂掺合料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参照最新国家标准执行)。
1.3.3.8如采用标准、规范、规程更新,则以最新版本为准。如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产品具体技术参数变化,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相同规格产品价格保持不变,也不作为索赔依据。
1.3.3.9取样送检
买方取样送检复测以买方业主和监理单位认可的试验机构检测结果为准,取样时要由买方质检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共同见证;
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
经检验,卖方产品质量不满足国家、行业现行标准或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时,卖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在限定的内重新发运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3.4 若供应货物不满足合同约定或者成交人货物检测不合格,使用人将拒收该批货物,且成交人应立即组织进行更换合格产品等补救措施,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自行承担,并承担由于成交人延迟供货给使用人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将被列入电建集采平台黑名单并通报,列入黑名单的供货商,将无法参与电建集团股份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项目部的采购活动。
1.4 付款方式及结算:
1.4.1 按月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上月2至本月2
,根据改性环氧树脂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以支票/汇款/银行转账/汇票/电建融信/建行E信通/中企云链/招行付款代理/平安银行付融通/其他供应链债务凭证等方式支付货物对应结算金额97%的货款,剩下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于结算6个月后扣除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费用后,一次性支付。买方对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卖方同意通过银行转账、票据等支付方式支付。结算方式:先货后款,本次竞价采用含税综合交货单价进行报价,税率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若合同执行期间国家税率发生调整时,最新含税综合交货单价计算公式:含税综合交货单价=合同签订含税综合交货单价/1.13×(1+最新税率)。由于税率变化造成税额下降导致的合同总价降低的情形,双方应予认可并执行。
1.4.2供应链债务凭证到期日为:签发供应链债务凭证日后12个月以内,贴息费用由卖方承担。
1.4.3特殊情况因买方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卖方同意给予一定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不视为违约,卖方不得以此为中断供货的理由。
1.5 报价人资格条件
1.5.1本次竞价报价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为:
(1)报价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报价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必须具有《营业执照》以及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书(长期经营授权或针对本采购项目的授权),并在报价响应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业绩:
报价人在近三年(2022年至今)内具有与本次采购产品相同或相近的同类产品销售业绩2份,且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提供的合同扫描件须清晰完整: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齐全、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数量和金额等信息完善。
(4)商业信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报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中,报价人无不良记录。
(5)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营体或联合体的报价;报价人不能作为其他报价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报价;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报价。
(6)财务状况:
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且财务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征信负面信息。
(7)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8)本项目不接受(2022年至今)被中国电建成员企业、水电十四局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报价。
1.6 竞价函的获取
1.6.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报价人资格要求且有意参与的报价人,请于2025年05月110:00时(北京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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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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