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2025年度项目审计地方协审机构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项目序列号: P52010220250003B2
预算金额(元):1500000.00
最高限价(元):标包1:523016.00,标包2:556117.00,标包3:215000.00,标包4:205500.00
采购需求:
标项1
标项名称: 品目一:预结算审核(货物、服务、信息化类)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523383.00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标项2
标项名称: 品目二:预结算审核(工程类)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556117.00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标项3
标项名称: 品目三:对下审核(造价类)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215000.00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标项4
标项名称: 品目四:对下审计(会计类)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205500.00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包1:详见采购文件,标包2:详见采购文件,标包3:详见采购文件,标包4: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标项1:否
标项2:否
标项3:否
标项4: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标项1: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供应商应为监狱企业,供应商应为残疾人福利企业,标项2: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供应商应为监狱企业,供应商应为残疾人福利企业,标项3: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供应商应为监狱企业,供应商应为残疾人福利企业,标项4: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供应商应为监狱企业,供应商应为残疾人福利企业
3.申请人的一般资格要求:
标项1:
供应商属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符合政府采购法或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资料。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2023年度或20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日期为磋商截止日期前3个月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相关资料)。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日期为磋商截止日期前3个月内)。【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
6月至磋商截止
段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范本】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查询截止时点为磋商当日评审前。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由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标项2:
供应商属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资料。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2023年度或20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日期为磋商截止日期前3个月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相关资料)。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日期为磋商截止日期前3个月内)。【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
6月至磋商截止
段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范本】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查询截止时点为磋商当日评审前。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由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标项3:
供应商属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资料。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2023年度或20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日期为磋商截止日期前3个月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相关资料)。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日期为磋商截止日期前3个月内)。【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
6月至磋商截止
段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范本】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查询截止时点为磋商当日评审前。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由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标项4:
供应商属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资料。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2023年度或20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日期为磋商截止日期前3个月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相关资料)。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日期为磋商截止日期前3个月内)。【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
6月至磋商截止
段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范本】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查询截止时点为磋商当日评审前。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由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无
标项2:
无
标项3:
无
标项4:
供应商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具有分所营业执照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获取采购文件
:2025年05月0
至 2025年05月1
,每天
00:00至11:59 ,
12:00至23:59(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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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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