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名称:恩施卷烟厂货运电梯部件升级改造
1.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共 1 个包。
项目概况一览表
标包号 |
标包名称 |
采购内容 |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不含税,万元) |
中标供应商数量(家) |
1 |
恩施卷烟厂货运电梯部件升级改造 |
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
112.38 |
1 |
1.3项目地点: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166号
1.4采购结果及服务期限要求:本次招标结果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所有货物、服务交付并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为止之日前有效。
1.5工期:在合同签订后 90 个日历天内完成升级改造,其中:3历天内改造用货运电梯部件到达项目地点; 60 日历天达到验收条件。因招标人生产需要导致的工期延长除外。
1.6质保期:不少于24个月(以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7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卷烟厂;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需与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卷烟厂签订采购合同。
1.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1.9质量要求:所供货运电梯部件为满足技术要求的全新正品,提供质量合格证等质量性证明文件。电梯升级改造及施工符合《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7588—202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59-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等标准规范要求。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一般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
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1本次招标接受电梯制造商或代理商参与投标。如为制造商(进口产品制造商在中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国内总代理视为制造商,下同)参与投标,则需要提供电梯产品制造商声明;如为代理商投标,须提供电梯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针对本项目的投标产品授权书或本项目电梯产品的代理授权函均可)、所投电梯产品制造商声明。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如存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电梯品牌及型号相同的,则相关投标将被否决。
电梯制造商投标:(1)应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应包含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级别为B级或以上级别,许可子项目中应包含曳引驱动载货电梯;(2)须提供电梯制造商声明函(格式自拟)。
代理商投标:(1)应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许可子项目中应包含电梯安装、修理、改造,级别为B级或以上级别,或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中应包含电梯安装、修理,级别为B级或以上级别,许可子项目中应包含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同时所投品牌的电梯制造商还需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应包含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级别为B级或以上级别,许可子项目中应包含曳引驱动载货电梯。(2)须提供电梯制造商声明函(格式自拟)和所投电梯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开具的授权书(格式自拟)。
注:①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行政许可证,只要符合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也予以认可,新旧证许可项目对应标准按《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执行);
②若上述许可证中未体现电梯参数或资质等级,须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及其附件(表)(证书需体现许可产品的速度不低于2.5m/s)。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其他事项
3.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
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
为准。
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3.3其他: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 2025 年 4 月 30 日 00 时至 2025 年 5 月 9 日 23 时59分(北京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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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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