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600,000
5. 发货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煤仓、内蒙古自治区胜利西一号露天煤矿煤仓
6. 到货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大唐煤制气厂区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5-04-28 至 2025-12-31
9. 运距:200
二、交易平台
……
三、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2025-04-28 15:39:27
四、竞价主要条款
1.投标人资格要求
1.1投标人应为具有履约能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2投标人履约能力否决投标条款
1.2.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管理部门认定被列入相关部门“黑名单”或失信单位的。
1.2.2经查询,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显示该供应商为“黑名单”的或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记录的,列入银行失信名单的。
1.2.3近三年内存在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或系列诉讼败诉案件的。
1.2.4列入集团公司合同主体“黑名单”库的。
2.本次招标运输线路如下表:
煤种 | 运输方式 | 运距(公里) | 起运地点 | 到达地点 |
大唐东二矿块煤 | 汽运 | 200 | 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煤仓 | 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
神华西一矿块煤 | 汽运 | 200 | 内蒙古自治区胜利西一号露天煤矿煤仓 | 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
3.评标办法
供应商报价时标明承运数量,供应商竞拍承运数量不低于10万吨,由系统根据承运商报价进行排序,根据竞价评定的排序,依次与供应商进行对接治谈并设定成交结果。各承运单位在报价前,一定要深入调研运输市场,综合考虑淡旺季及燃油燃气价格上涨,国家环保要求等,充分准备,合理报价。
竞价主要条款:
第一条 要求
1.1 承运方采用汽车运输(需带自卸功能),车辆的卸车费用由承运方承担,承运方要有随时组织、管理不少于30台车辆的能力,根据托运方用煤需求能够做到随时增减车辆。
1.2 承运方需按照托运方要求及时增减车辆,满足托运方运输需要,每日运输量以托运方实际需求为准。
1.3要求承运方严格按照托运方计划、保质保量及时将煤炭运输入场。运输过程中不能发生托运方煤炭被调包、掺假、浇水等损害托运方利益的行为。
1.4 承运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交通法规及公路运输有关规定,车辆必须具有完备合格的手续,所有证件必须保证年检合格,车辆按年度及时交纳保险,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车型和车况必须符合托运方现场作业条件、安全管理规定。
1.5煤炭运输过程中车辆的管理、人身安全责任以及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和其它一切责任均由承运方负责。
1.6 承运方的驾驶员以及在托运方现场服务的其他人员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托运方要求,必须身心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承运方负责。
1.7 承运方运输车辆要符合托运方要求的加装GPS定位跟踪系统(GPS定位跟踪系统选型及功能必须经过托运方审核后方可使用,数据保存周期不少于15天),对承运方运输车辆实际动态跟踪、监控,并做好出勤车辆的监控日志,发现和预防在途运输车辆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每辆车辆装运完毕后对车辆进行铅封处理,到达承运方指定卸货地点后进行拆封。
1.8 运输途中,要按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对车辆加盖苫布,造成环境污染的和超载超速的,一切后果由承运方负责。
1.9 承运方在进入托运方厂区后,造成的道路撒煤、漏煤等现象(卫生破坏、环境污染),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运方负责。
2.0 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方不能按要求完成运输任务的,如煤炭高温自燃、异常天气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应及时告知托运方。
第二条 计划拉运量、承运项目及交货地点、运输单价
2.1 数量:60万吨(据实结算)。
2.2 承运项目: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煤仓、内蒙古自治区胜利西一号露天煤矿煤仓至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煤场煤炭运输服务。
2.3交货地点:托运方煤场。
2.4 运输单价:元/吨。
运输单价包括运输费、机械费、油料费、人工费、管理费、过路过桥费、税金及运输所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等。
第三条 结算
3.1 按成交单价和托运方过衡数量进行结算。
3.2 承运方在拉运中必须对煤炭数量、质量进行承包,按结算周期统计亏吨、亏卡情况。矿方发出量与到厂验收量的差额,正常途耗1.0%之内的不做考核,超出部分承运人应按损失的煤量×煤价进行赔偿;如承运方有人为掺杂使假、换煤或偷煤的行为,承运方应按损失煤量×煤价×3倍向托运方赔偿损失。
3.3每月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一次,结算周期内运输服务完成后,双方共同核定运输量及运费,双方以结算确认单的形式进行结算确认,承运方提交运输发票(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托运方审查确认无误入账后,向承运方支付本次运输费用结算款。
3.4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不贴息)。
第四条 履约执行期
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12月3。
第五条 过程考核
5.1承运方要按照托运方的要求投入相应数量的车辆,如因承运方原因影响托运方进煤进度,按照每日1万元进行考核,累计3次未完成托运方日进煤计划,则托运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扣除承运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5.2严禁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注水补吨或空车过衡前汽车水箱放水,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对承运方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5.3不允许偷煤、换煤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若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拒付该车运费并对承运方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同时扣除承运方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因此对托运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时移交司法机关。
5.4承运方司机不服从托运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在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煤场、托运方煤场发生插队及扰乱现场装煤、卸煤等违反托运方相关规定情况,每发生一次根据情节轻重,考核承运方5000-10000元。
5.5由于承运方车辆违反国家道路运输相关法规、托运方现场管理规定或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安全、运营等不良后果由承运方承担。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管理
承运方在签订合同前应缴纳1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若承运方严格履约,在煤炭运输合同执行期满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7.1凡与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向托运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2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法律、法规、政策、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8.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8.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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