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工程技术分公司湖北基地(以下简称“采购人”)现对基地维修气体进行询比采购。
1、项目简介
1.1 项目名称:湖北基地维修气体。
1.2 项目编号:CZ2。
1.3 项目类别:物资类。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5 项目内容、数量、限价或预算:
序号 |
采购内容 |
计量单位 |
规格 |
两年拟采购数量 |
含税单价限价 (单位:元/瓶, 人民币) |
含税总价限价 (单位:元, 人民币) |
技术要求 |
备注 |
1 |
医用氧气 |
瓶 |
40L/瓶 |
200 |
75 |
15000 |
纯度≥99.5%符合医用氧气标准 |
单价含运输费 |
2 |
氮气 |
瓶 |
40L/瓶 |
1700 |
45 |
76500 |
纯度≥99.5%GB/T3864-2008 |
|
3 |
氩气 |
瓶 |
40L/瓶 |
100 |
80 |
8000 |
纯度≥99.99%GB/T4842-2017 |
|
4 |
乙炔 |
瓶 |
40L/瓶 |
160 |
90 |
14400 |
纯度≥99.98%GB 6819-2004 |
|
5 |
液氮 |
瓶 |
30L/瓶 |
10 |
600 |
6000 |
纯度≥99.999%GB/T8979-2008 |
|
6 |
气瓶 |
瓶 |
40L/瓶 |
60 |
500 |
30000 |
40L/15MPA |
|
7 |
气瓶检测 |
瓶 |
40L/瓶 |
402 |
50 |
20100 |
/ |
|
含税总限价(单位:元, 人民币) |
170000元 |
注:1、以上均为含税价。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按新的增值税率执行,协议价=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1+新税率)。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协议约定的含税价、价外费用)/(1+协议签订时适用的税率)。
2、本项目采用框架(无固定总金额)采购模式。供应商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单价)的报价,将导致报价无效。本次采购数量和对应的总价仅为初步的预估上限,不视为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作出任何必然采购或采购金额的承诺,合同期内的采购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减,采购人有权按实际需要调整,最终采购数量以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订单为准,并按实际交易数量进行结算。除符合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规定的以外,采购单价不再进行调整。
1.6 交货地点及交货期限:
序号 |
交货内容 |
交货地点 |
交货 |
1 |
湖北基地维修气体 |
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北区6号门门口 |
普通气体供应需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天内(日历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对于紧急需求的气体,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将指定气体送至指定地点 |
1.7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具体起始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1.8 本项目只接受采购人于本文件中指定的网站下载本询比文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1.9本项目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中国现行各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管理规范等规定及要求。本项目鼓励使用低碳、新能源、节能、环保产品。
2、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 供应商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如分公司参加本次询比,须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注意:须提供分公司、总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分公司自身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请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五要求填写。如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供应商,则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所属国/地区(含港澳台)的公司商事登记证明或证书扫描件及中文译本,并应附有供应商或其负责人的签章(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供应商所提供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符合此项要求,下同)。
2.2供应商为本次采购标的物的合法制造厂家或代理商,若为制造厂家,其代理商同时参与本项目的,代理商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若为代理商,则必须取得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合法授权,若多家代理商同时提供同一制造厂家的唯一授权,唯一授权代理商均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注意:须提供制造厂家的证明材料,要求能够充分证明其具有合法生产权利及生产能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采购标的物相关生产许可证或证明等);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厂家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及针对本项目的合法授权书。)
2.3 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加本次询比的,不得使用法人(总公司)的资质与业绩。
2.4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次询比项目。分支机构(分公司)与法人(总公司)、同一法人(总公司)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项目。
2.5 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注意: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注意: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已被移除出黑名单或失信主体名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信息为准进行形式审查并作为认定依据,其他网站或文件不作为认定依据。)以上两项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或择一提供。如择一提供,视为供应商承诺均不在两项名单中;任何时候,如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发现供应商在任一名单内的,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境外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国内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本款规定的材料。
2.6 被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且仍在限制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本次询比。
2.7 被列入南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本次询比
2.8 递交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在本项目过程中登陆平台,下载、递交、解密相应文件等任何一个环节存在IP地址异常一致的,或者支付平台服务费、提交各类保证金等付款行为的银行账户一致的,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且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涉嫌违规的这些行为按第二章第二节《供应商须知》中第3.4.6的规定,以及依据本询比文件的其他规定和法律法规进一步审查、追究责任。
2.9 供应商须能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提供202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前的任一天开具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1份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检验平台”上该发票的检验截图。)
2.10 供应商须持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须包含采购清单内容)、《药品经营许可证》(包含医用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须包含采购清单内容,若是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须提供与第三方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同时提供该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供应商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未通过上述资格要求审查的供应商不具备询比资格,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不具备询比参与资格;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或承诺系伪造、变造或捏造的,将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并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视为其已主动放弃自本次询比采购之日起3年内参加南航集团任何采购方式下任何项目的采购活动。
3、询比文件的获取
3.1 获取询比文件:2025年4月2
9:00至2025年5月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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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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