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霞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31.2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1.2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n 合同包 n |
n 标的名称 n |
n 数量 n |
n 标的金额 (元) n |
n 保证金(元) n |
n 所属行业 n |
n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n |
n 1 n |
n 霞浦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服务项目 n |
n 1项 n |
n 312000 n |
n 3120 n |
n 其他未列明行业 n |
n 否 n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n 序号 n |
n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n |
n 评审点具体描述 n |
n 1 n |
n 谈判响应声明 n |
n 详见声明函 n |
n 2 n |
n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n |
n ①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②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n |
n 3 n |
n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n |
n 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n |
n 4 n |
n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n |
n ①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n |
n 5 n |
n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n |
n ①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n |
n 6 n |
n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n |
n ①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n |
n 7 n |
n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 n |
n ①采购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声明函。②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n |
n 8 n |
n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n |
n ①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n |
n 9 n |
n 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适用 ) n |
n ①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特定资格条件。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④以联合体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联合体协议》。⑤以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n |
n 10 n |
n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n |
n 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n |
n 11 n |
n 联合体协议 n |
n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n |
3.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同时具有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和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CATL),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2)CMA资质项目要求覆盖采购要求的所有检测参数的100%,CATL资质项目要求覆盖采购要求的所有检测参数的95%以上,须提供专项承诺函(格式自拟)。(注:本项不在资格承诺制范围内,供应商须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3资格承诺函: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获取采购文件
:2025年03月2
至2025年04月0
,每天
8:30至12:00,
14:30至17:30。(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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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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