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概况:拟选取一名供应商为2025-202珠海分公司局房土建结构装修设计服务采购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询比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服务地点:珠海市
(2)★服务:本框架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 按单项工程计:在甲方确定需求后,涉及结构改造的15个日历日内完成设计任务,非结构改造的10个日历日内完成设计任务,同时提交合同所规定的相关文档(包括全套文件的电子文档其中图纸为AUTOCAD或VISIO或PDF文件);并由发包方指定代表签字确认,且能满足发包方要求的
适当提前提供设计文件;
(3)预算金额:¥900000.00元(不含税),¥954000.00元(含税);
(4)标段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5)技术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要求;
(6)质量要求:验收合格;
……
1.3★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不含增值税810000.00元人民币(最高限价为在不含税预算金额(900000.00元)的基础报下浮率,下浮费率范围:不低于10.00%),供应商响应报价大于最高响应限价的,或评审委员会按照询比文件的要求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后的修正价格大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供应商须具备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有效工程设计资质其中之一:
(1)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2)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注:资质证书换证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规定的相关要求。
2.1.3 业绩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近3年(2022年03月0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全国范围内的同类项目业绩,同类项目指建筑工程设计类的相关经验,至少提供一份符合本项目业绩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备注:
(1)业绩按合同签订为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名称、标的、金额、签字盖章页);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有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至少一份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无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证明材料资料不全无法确定为同类工程/同类项目业绩,不予认可。
(2)如法人参与响应的,法人或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予以认可;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则只认可该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
(3)合同原件备查,如评审时需要核查,接到正式通知后,须在规定内送达评审现场,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1.4 项目团队要求:供应商须配置一名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为项目负责人,另外还须至少配备二名或以上具有建筑类执业资格证书的团队人员。同时以上所有团队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下同)中至少提供一名有从事六年以上(即2019年3月以前)的建筑结构设计经验的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能证明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同类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或设计相关文件等,按合同签订
或设计相关文件的签订
为准,无提供者或证明材料无法证明的,不予认可)。须提供以上所有项目团队人员有效的社保证明(由税务局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20
11月
以后缴纳的任意3个月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为供应商)。
请提供相关的人员列表、身份证、资格证书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
备注:如法人参与响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供应商或供应商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供应商或其法人。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本询比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询比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6)与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响应资格;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03月0起)发生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03月0起)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公布的为准,重大违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13)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4)在近三年内(自2022年03月0起)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5)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03月0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6)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或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公司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即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在供应商的持股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
(17)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
(18)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控股股东为同一自然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标包)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询比响应。
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询比文件的获取
3.1 获取:2025年03月2
00时00分至2025年03月2
24时00分(北京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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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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