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唐河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采购(第一批)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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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唐财采购公开-2025-8 2、项目名称###县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采购(第一批)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4,500,********元 最高限价:********元 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预留金额(元) 1 唐财采购公开-2025-8-1 ###县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采购(第一批)项目1标段 ******** ******** 是 ******** ,其中小微企业采购金额:******** 2 唐财采购公开-2025-8-2 ###县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采购(第一批)项目2标段 ******** ******** 是 ******** ,其中小微企业采购金额:******** 3 唐财采购公开-2025-8-3 ###县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采购(第一批)项目3标段 ******** ******** 是 ******** ,其中小微企业采购金额:********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服务内容:小麦防治(详细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2)服务地点###县境内(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4)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同时飞防服务需达到保证小麦病虫害防治作业防治率不低于80%,漏喷率不高于5%。(5)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后并接采购人通知后
内完成社会化服务(6)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3个标段1标段:采购小麦防治社会化服务,服务作业面积********万亩,区域为:少拜寺镇、桐河镇、源潭镇;2标段:采购小麦防治社会化服务,服务作业面积18万亩,区域###街###街道、苍台镇、城郊乡、郭滩镇、黑龙镇、湖阳镇、龙潭镇、上屯镇、桐寨铺镇、张店镇;3标段:采购小麦防治社会化服务,服务作业面积********万亩,区域###街###街###街道、毕店镇、大河屯镇、东王集乡、古城乡、马振抚镇、祁仪镇、昝岗镇; 6、合同履行期限:同服务期限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监狱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和“中国****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标书中附****网页查询扫描件,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经营许可证;供应商为经销商的须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所投产品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本次每亩飞防1次(含农药),服务作业机械采用植保无人机,要求植保无人机具有全自主飞行能力。参与作业的植保无人机,必须缴纳保险,并提供保险证明。同时应具有完善的作业监管、运营管理平台,飞行时能实时显示无人机作业
、地点、轨迹、作业亩数、飞行高度和速度、喷幅、总流量、亩流量等作业相关参数,提供对作业数据的全面展示,防治结束后向采购人和监管部门提供完善的数据追溯管理。********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一年度(2023)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一年度的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往前推算)任意三个月企业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免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审查内容以投标截止
前上传企业诚信库信息(http://********)为准,过期更改的诚信库信息不作为本项目评审依据。开标现场不接受诚信库信息原件,诚信库上传信息必须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原件扫描清晰可辨。否则,由此造成应得分而未得分或审查不合格情况的,由投标企业承担责任。按#****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试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唐财购〔2021〕18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投标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的,无需再提交上述(********)(********)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投标承诺函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证明材料将随公告一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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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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