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
日期: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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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1、投保人/被保险人:龙口峰景园****公司;2、无人机信息:(1)生产序列号:78KBM3D********GB(2)机身编码:78KBM3D********GB(3)动力情况:电动(4)名称(型号):T60农业无人飞机(3WWDZ-50A)(5)类别:植保机器(6)用途:农业植保(7)飞行范围:SRRC:2km(8)最大起重重量:********(标配双喷头+50 L作业箱,海平面附近)(9)最大飞行速度:********/s(10)出厂编码:DJI3WWDZ-50A05F01二、保险方案注:下述三个方案,仅保额、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不同,其他内容均一致。方案一:1、无人机机身及配套设备意外损失或损坏保险:(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无人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毁坏(包括被保险无人机失踪,即无人机起飞后72小时内没有任何消息),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保额:2万元。(3)免赔: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5%,适用全损及部分损失。2、第三者责任保险:(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无人机或从被保险无人机上坠落的任何物体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赔偿限额:保单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其中财产损失10万元,人身伤亡20万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万元。(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200元。3、扩展无人机操作人员(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意外伤害保险:(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申报或指定的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以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因被保险无人机操作、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赔偿限额(死亡、伤残):保单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4)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为:1级伤残100%,2级伤残90%,3级伤残80%,4级伤残70%,5级伤残60%,6级伤残50%,7级伤残40%,8级伤残30%,9级伤残20%,10级伤残10%。4、特别约定:(1)无人机机身保额为购买原值,视同为重置价值。即保险人视为足额投保,出险后按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足额赔偿,不比例赔付。(2)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求偿权:①被保险人的****公司; ②被****公司****公司; ③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④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求偿权。 方案二:1、无人机机身及配套设备意外损失或损坏保险:(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无人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毁坏(包括被保险无人机失踪,即无人机起飞后72小时内没有任何消息),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保额:********万元。(3)免赔: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5%,适用全损及部分损失。2、第三者责任保险:(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无人机或从被保险无人机上坠落的任何物体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赔偿限额:保单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其中财产损失10万元,人身伤亡20万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万元。(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200元。3、扩展无人机操作人员(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意外伤害保险:(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申报或指定的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以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因被保险无人机操作、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赔偿限额(死亡、伤残):保单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4)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为:1级伤残100%,2级伤残90%,3级伤残80%,4级伤残70%,5级伤残60%,6级伤残50%,7级伤残40%,8级伤残30%,9级伤残20%,10级伤残10%。4、特别约定:(1)无人机机身保额为购买原值,视同为重置价值。即保险人视为足额投保,出险后按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足额赔偿,不比例赔付。(2)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求偿权:①被保险人的****公司; ②被****公司****公司; ③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④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求偿权。方案三:1、无人机机身及配套设备意外损失或损坏保险:(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无人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毁坏(包括被保险无人机失踪,即无人机起飞后72小时内没有任何消息),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保额:********万元。(3)免赔: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5%,适用全损及部分损失。2、第三者责任保险:(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无人机或从被保险无人机上坠落的任何物体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赔偿限额:保单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其中财产损失10万元,人身伤亡20万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万元。(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200元。3、扩展无人机操作人员(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意外伤害保险:(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申报或指定的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以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因被保险无人机操作、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赔偿限额(死亡、伤残):保单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4)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为:1级伤残100%,2级伤残80%,3级伤残65%,4级伤残55%,5级伤残45%,6级伤残25%,7级伤残15%,8级伤残10%,9级伤残4%,10级伤残1%。4、特别约定:(1)无人机机身保额为购买原值,视同为重置价值。即保险人视为足额投保,出险后按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足额赔偿,不比例赔付。(2)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求偿权:①被保险人的****公司; ②被****公司****公司; ③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④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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