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公安局部分办公场所保洁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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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德才采招第010-1号 项目名称#****局部分办公场所保洁服务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数量标的金额 (元)计量单位所属行业是否允许进口产品#****局部分办公场所保洁服务采购1.********.00项其他未列明行业否注:1、本保洁项目人员管理权归采购人所有,运营管理权归成交供应商。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2年 (具体
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节能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绿色建材:不适用于本项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优惠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2、特定条件:投标人应具有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营业范围,需提供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3、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须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4、资格承诺函的补充说明: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文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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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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