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鼓楼区温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追溯码扫码设备及移动平板货物类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8.01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8.01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合同包 |
项目名称 |
数量 |
货物要求 |
最高预算总价(元) |
保证金(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 |
鼓楼区温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追溯码扫码设备及移动平板货物类采购项目 |
1批 |
详见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
80100 |
800 |
工业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20天内交货。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谈判响应声明 :详见声明函
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①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②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3、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4、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①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注: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是指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无论资信证明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
5、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①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①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7、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 ①采购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声明函。②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8、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①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9、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至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谈判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的信用记录。④经查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10、 联合体协议(若有)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1 、其他资格证明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规定:(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若按附件内容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2)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2、供应商报价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应提供以下特定证明材料:①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②供应商为代理商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③报价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有),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注:所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且在有效期内。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谈判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2025年03月0
至 2025年03月0
,每天
9:00至12:00,
15:00至17:00。(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售价:¥1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2025年03月1
14点30分(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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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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