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明贤大街14号302房(第…
日期:2025-02-27
收藏项目
一、 拍卖标的 物 : ###市增###街###街14号302房(小区名称:光明村安置房) [不动产登记字号:20登记********,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市不动产权第********号,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专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权利 人:广州挂绿湖开发建****公司 ,预告权利人:黄永锋, 规划用途:住宅,房屋性质:商品房,抵押状态:无预告抵押 ; 使用期限: 70年,2020年6月
始至2090年6月
止; 详细信息见附件产权查册表、 询价 报告 ; 本次拍卖按标的现状拍卖,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 ] 起拍价: ********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4000元。 本院对上述拍卖标的物以清场方式交付,经初步调查,上述房产现有人居住使用。由于该房产现尚未腾空,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后,买受人可自行与房产实际使用人沟通交接房产,如未能沟通交接上述房产的,买受人需要本院清场的可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清场交付
可能存在
较长的风险。 二、竞买人条件及须知: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且需不受拍卖标的物 登记 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 买受人 应向本院 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如果 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委托**应当在公开竞价三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委托** 5.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需在公开竞价三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本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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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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