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招标公告
日期: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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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学段国家学生资助项目(一)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1.政策依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1〕32号)。 2.资助范围和对象: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规范,并已纳入教育事业统计的民办幼儿园。3.资助标准:一般不低于10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24〕45号)。2.资助范围和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用于资助在籍在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包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一补”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①寄宿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及残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②非寄宿学生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3.资助标准:寄宿生小学1250元/生· 年,初中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小学625元/生·年,初中750元/生·年;特殊教育学生全部按照1500元/生·年执行。分学期发放。(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5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提示》。2.资助范围和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普通高中)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脱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任意一种情形),可以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3.资助标准:自2025年春季学期开始,国家助学金湖北省共分三档:分别为1800元/生·年、2300元/生·年、28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四)普通高中免学杂费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2.资助范围和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年检合格的民办普通高中)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可以享受免学杂费。3.资助标准:免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市级重点(示范)高中1800元/生·年,一般高中1260元/生·年。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标准予以补助;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五)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2.资助范围和对象:自2025年春季学期开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具有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县、长阳土家###县、五峰土家###县等3个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为对应年级在校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的15%。申请国家助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3.资助标准:自2025年春季学期开始,资助标准为23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2.资助范围和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年检合格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具有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县镇)学###市涉农专业学###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可以享受免学###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比例,湖北省统一按###市学生的10%确定。3.资助标准:免学费的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市目前执行标准为2400元/生·年(含地方政府配套资金400元)。公办中职学校高出部分的免学费缺口,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同步保障到位。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予以补助;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1.政策依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23〕11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2.奖励范围和对象: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为:①基本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②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还应满足具体条件,即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学校应当优先推###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3.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年。当年底前发放。(八)国家助学贷款 1.政策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2.资助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市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持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3.资助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元/生·年。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元/生·年。4.申请流程:⑴登录生源地贷款学生在线系统(在国家****网https://********/点击进入),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⑵系统提示通过预申请的,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⑶未进行预申请的同学,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县级资助中心办理预申请或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⑷申请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还需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县级资助中心《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资助中心老师于当年10月1
前录入电子回执。(九)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发〔2021〕310号)及附件8《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2.补偿代偿范围和对象: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申请补偿代偿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⑵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⑶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3.补偿代偿年限: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4.补偿代偿标准:学费和助学贷款两者只能就高择其一。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总额不高于********元/生·年,研究生总额不高于********元/生·年。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5.注意事项(1)必需本人申请。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应在毕业当年学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一般在6月中旬前。(2)确保联系通畅。在补偿代偿期间,务必一直和高校保持联系,第一
将变更后最新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高校,以便有情况变动时紧急通知。(3)诚信规范还贷。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毕业生应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补偿代偿资格。取消补偿代偿资格后,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本人偿还。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补偿代偿资格、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其不良信用记录将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4)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十)湖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及附件8《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2.补偿范围和对象: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鄂财教发〔2023〕58号文件执行###市仅限###县###县###县、长阳土家###县、五峰土家###县###市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3.补偿标准: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生·学年,博士研究生********元/生·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缴纳学费代偿。4.补偿方式: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对未满三年服务期,因调动、提拔或其他原因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从当年起停止发放学费补偿金。5.申请与审核:就业次年开始提出申请,每年7月
-1
向就业###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学费补偿申请表”和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本人身份证、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银行借记卡或存折的复印件,以及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就业单位工资证明。首次申请需上述所有材料,第二次可只交“学费补偿申请###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县教育、财政、人社审核,再公示5个工作日,8月2
前报省级#****局将省级核准结果书面告知毕业生本人。 (十一)滋蕙计划1.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56号)及附件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资助对象:中西部地区每年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的学生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3.资助标准:考入省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4.申请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市、区)学生的申请审核工作。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滋蕙计划学生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名单须在###市、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具体
以当年上级文件规定为准。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一)认定依据2018年10月3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整改残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2020年7月1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幼儿)。(二)认定条件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资助对象(国家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易致贫户子女、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认定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X###市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第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X###市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各学校应做好动态调整工作。春季学期依据学生异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更新等情况,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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