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实验教育集团学校教职工食材配送(北部片)质疑事项的答复招标公告
日期:2025-02-21
收藏项目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质疑事项1:在招标文件信息中技术部分1、项目整体设想及规划方案(一)评审内容(考察点):1.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2.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来源、入库、出库等全过程的检测与监管措施)。3.配送服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配送流程、客户沟通、项目重点难点分析、专业性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二)评分标准:1.投标文件满足评审内容情况,本项最高得30分。(1)考察点全部满足,得30分;(2)考察点未全部满足,每满足1点得10分,本小项最高得20分;(3)考察点全部不满足,不得分。2.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案整体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分,本项最高加70分。(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全面;(2)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具体;(3)投标文件响应内容针对性强;(4)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科学合理;(5)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可操作性强。满足以上五项要求的评价为优,加70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良,加40分。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评价为中,加20分。其它情况的评价为差,不加分。事实与依据:首先,该项目适用于综合评分办法,此次评审依据中的“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标准均为未量化的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以#****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详见附件一)第26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97款相关规定,对于需求明确、客观的采购项目,此类客观但难以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而非评分项。然而,在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我们发现此类指标被错误地列为评分项,而未作为实质性要求。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还导致评标专家的评分过程缺乏必要的客观量化依据,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具体来说,评分准则的设置应当确保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经过严格的量化处理,以体现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在将评审依据纳入评分依据时,未能充分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导致评分准则的设置存在合规性问题。虽然明确了“优”“良”“中”“差”的认定标准和对应分值,但**在设置评分准则时,这一做法并未完全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评分准则设置的合规性分析,“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属于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例如,如何判断评分细则的“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标准在哪?如何量化?如何保证评审指标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其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相关阐释,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通知、###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年版)》#****局关于印发###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中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明确要求,尽管#****局关于印发###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0〕24号)与#****局关于印发###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1)23号〕已于20
5月正式废止,但其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与基本原则,对于我们当前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官方且准确的解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审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评审标准的分值配置需与量化指标紧密挂钩。这意味着,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须经过严格的量化处理,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公正性。采购需求应保持客观性与明确性。对于能够客观量化但尚未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加以强调,并不得直接作为评分项。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第三,参考财政部信息公告,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非常/较/一般/不全面具体”“非常/较/一般/不科学合理”“针对性非常强/较强/一般强/不强”等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为支持本单位的质疑申请,特提供以下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案例作为参考:********年3月2
,财政部发布的2270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该案例与本次行政复议案件高度相似(因为评审依据是““强”、“不强”、“基本可行”这些抽象的形容词能作为量化评审因素导致“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详细情况请参****网址:https://********/is/iyfgdAkk/(https://********/is/iyfgdAkk/)(财政部:评分标准过于“抽象”导致废标-今日头条)。2.另一参考案例详见附件三,财政部条法司的以案说法—浅析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问题(20
****网址为:https://********/s/4kUbR1pR9iKXAM67SVCNfw,内容大致也是未对打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仅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打分,缺乏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责令采购人废标。3.参考对江西省恒立建****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4)1号,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实施方案设置方案内容编写准确、全面、合理来得分,评分标准设置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详见附件四)。因此,我们郑重建议对评审标准进行深入的优化与调整,确保其紧密贴合商务条件及采购需求。具体而言,应摒弃如“方案具体、条理清晰”等主观色彩浓厚的表述作为评审基准,而应转向更加客观、量化的指标。对于确实难以量化的要素,也应给予足够重视,并将其明确为实质性要求,同时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条件,以实现评审工作的客观化、精准化与公正化。例如,在采购渠道方面,应结合项目概况及采购清单的验收条件,明确写明自有基地生产加工的得分情况,以及委外生产的得分情况,从而根据明###路线和优先级进行评分。通过这样的调整,我们可以更有效地维护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与公平性,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与规范。我司认为**在操作过程中未达到“尽可能量化”的要求,我司建议并给出案例(详见相关请求),在评审标准的制定的难以量化部分,应广泛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食用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同时紧密结合本项目具体的采购需求。在此基础上,应引入一套详尽的量化示例标准,该标准需在“优良中差”的评级体系中,明确区分“非常/较/一般/不全面具体”、“非常/较/一般/不科学合理”以及“针对性非常强/较强/一般强/不强”等评价维度,以确保标准量化的精准性和客观性。**虽具备细化、量化和客观化评分细则的能力,却未能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将此能力充分施展。具体而言,该评分细则中的评审指标,在理论上是完全可以实现细化和量化的,但遗憾的是,**在本次招标流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具体而言,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第六,本单位认为**作为政府采购权利的受托行使者,同样应遵循严格的法规约束,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不应因现行编制指导原则提及主观评分项,便通过概念偷换,将“主观评审因素”误解为可取代细化与量化原则的手段。实际上,编制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要求是对技术方案评审工作的总体方向性指引,而非对细化与量化原则的替代方案。**进一步误解了指导原则,错误地认为“主观评审因素”即意味着可在评审因素中自由设定。然而,无论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还是《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均未出现“主观评审因素”这一表述。在法律适用层面,当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框架内,国家法律的效力层级高于地方性法规,这是法制统一原则的基本体现。对于地方性法规中与国家法律相悖的部分,应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依据。因此,**在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审因素做到细化量化,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与高效,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现行《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及《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
版)》提过“主观评审”,因此大部分人认为未禁止设置主观评审因素,即未限制评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我单位则认为,**忽略了法律法规对于不同采购方式下评审因素设置的特定要求。因为《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
版)》是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针对的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综合评分法等。实际上,政府采购涉及多种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综合评分法等。每种方式都有其独特的评审规则和流程。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评审因素应量化,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比较性。量化评审因素能够减少主观判断的影响,提高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而对于非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如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可以存在主观评审因素。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编制指引在提及“主观评审”时,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仅限于非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这一理解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原文精神,也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投诉人这一理解也通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第九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得到验证。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具体来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提到,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因此,**在理解上述条款时存在明显偏差,忽略了法律法规对于不同采购方式下评审因素设置的特定要求。相关请求:建议采纳此评审机制,旨在缩减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空间,实现评审标准的精细量化,从而有效支撑并强化政府采购活动中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与执行。建议修改为:1、项目整体设想及规划方案(一)评审内容(考察点):1.项自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2.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来源、入库、出库等全过程的检测与监管措施)。3.配送服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配送流程、客户沟通、项目重点难点分析、专业性意见及合理化建议)。项目专项服务评审要点1、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1)人员配置明细:明确列出项目专项服务小组的成员名单,包括各自的专业背景、岗位职责及在项目中扮演的角色。确保团队成员具备与项目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技能和经验。(2)专业资质验证:提供团队成员的相关专业资质证书或培训证明,以验证其专业能力和经验水平。(3)团队协作机制:阐述项目专项服务小组内部的协作机制,包括定期会议、任务分配、进度跟踪及问题解决流程,确保团队高效运作。2、质量安全控制措施:(1)食品来源监管:建立严格的食品来源审核机制,确保所有食品均来自经过认证的供应商,并提供供应商资质审核记录。(2)入库检测流程:制定详细的入库检测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质量检测、批次追溯、存储条件监控等,确保食品在入库前的质量与安全。(3)出库复核机制:实施出库前的复核机制,对即将配送的食品进行再次检查,确保符合质量标准及客户需求。同时,记录出库
、数量及目的地信息,便于追踪。(4)全过程监管技术:采用信息化手****网、区块链等)实现食品从入库到出库的全链条监管,提供相关系统截图或操作演示,展示监管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3、配送服务计划:(1)配送流程细化:将配送流程细化为订单接收、分拣打包、装载运输、卸货交付及收货确认等环节,每个环节设定明确的
标准和操作规范,并提供流程图及操作手册。(2)客户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客户沟通机制,包括订单确认、配送进度通知、异常处理反馈等,确保客户能实时了解配送情况。项目难点分析与对策:深入分析项目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如特殊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3)专业性意见及合理化建议:基于项目经验,提出针对客户需求的专业性意见和改进建议,如优化包装材料、###路线等,以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二)方案评分标准:优秀(20分):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齐全且专业,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全面且有效,配送服务计划细致且针对性强。所有要求均得到满足,提供的资料完整且准确。良好(15分):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基本满足需求,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较为完善,配送服务计划较为详细。缺项不超过两项,且不影响整体方案的实施效果。一般(10分):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或配送服务计划存在明显不足。缺项超过两项,或存在明显影响方案实施效果的问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令第五十五条均明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5#****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
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7.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了评分项。6#****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
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8.采用综合评分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将售后服务、应急预案、培训服务等作为评审因素,但在采购需求中未体现相关需求。7#****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
印发)的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100.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二)答复:本评分项按#****局《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
版)》“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的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分标准区间的,每一区间应有固定分值相对应”的规定设定,符合规范指引的要求;本项目需求已包含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配送服务计划相关内容,供应商可结合评分项要求针对本项目提供项目服务方案,采购需求中已体现相关需求,故本项评分项不做修改。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不成立。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及答复(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质疑事项2:在招标文件信息中技术部分2、规章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一)评审内容(考察点):1.食品安全保障制度。2.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3.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4.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二)评分标准:1.投标文件满足评审内容情况,本项最高得40分。(1)考察点全部满足,得40分;(2)考察点未全部满足,每满足1点得10分,本小项最高得30分;(3)考察点全部不满足,不得分。2.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案整体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分,本项最高加60分。(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全面;(2)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具体;(3)投标文件响应内容针对性强;(4)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科学合理;(5)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可操作性强。满足以上五项要求的评价为优,加60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良,加40分。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评价为中,加20分。其它情况的评价为差,不加分。事实与依据:首先,该项目适用于综合评分办法,此次评审依据中的“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标准均为未量化的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以#****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详见附件一)第26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97款相关规定,对于需求明确、客观的采购项目,此类客观但难以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而非评分项。然而,在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我们发现此类指标被错误地列为评分项,而未作为实质性要求。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还导致评标专家的评分过程缺乏必要的客观量化依据,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具体来说,评分准则的设置应当确保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经过严格的量化处理,以体现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在将评审依据纳入评分依据时,未能充分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导致评分准则的设置存在合规性问题。虽然明确了“优”“良”“中”“差”的认定标准和对应分值,但**在设置评分准则时,这一做法并未完全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评分准则设置的合规性分析,“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属于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例如,如何判断评分细则的“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标准在哪?如何量化?如何保证评审指标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其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相关阐释,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通知、###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年版)》#****局关于印发###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中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明确要求,尽管#****局关于印发###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0〕24号)与#****局关于印发###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1)23号〕已于20
5月正式废止,但其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与基本原则,对于我们当前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官方且准确的解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审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评审标准的分值配置需与量化指标紧密挂钩。这意味着,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须经过严格的量化处理,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公正性。采购需求应保持客观性与明确性。对于能够客观量化但尚未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加以强调,并不得直接作为评分项。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第三,参考财政部信息公告,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非常/较/一般/不全面具体”“非常/较/一般/不科学合理”“针对性非常强/较强/一般强/不强”等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为支持本单位的质疑申请,特提供以下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案例作为参考:********年3月2
,财政部发布的2270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该案例与本次行政复议案件高度相似(因为评审依据是““强”“不强”、“基本可行”这些抽象的形容词能作为量化评审因素导致“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详细情况请参****网址:https://********/is/iyfgdAkk/(https://********/is/iyfgdAkk/)(财政部:评分标准过于“抽象”导致废标-今日头条)。2.另一参考案例详见附件三,财政部条法司的以案说法—浅析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问题(20
****网址为:https://********/s/4kUbR1pR9iKXAM67SVCNfw,内容大致也是未对打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仅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打分,缺乏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责令采购人废标。3.参考对江西省恒立建****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4)1号,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实施方案设置方案内容编写准确、全面、合理来得分,评分标准设置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详见附件四)。因此,我们郑重建议对评审标准进行深入的优化与调整,确保其紧密贴合商务条件及采购需求。具体而言,应摒弃如“方案具体、条理清晰”等主观色彩浓厚的表述作为评审基准,而应转向更加客观、量化的指标。对于确实难以量化的要素,也应给予足够重视,并将其明确为实质性要求,同时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条件,以实现评审工作的客观化、精准化与公正化。例如,在采购渠道方面,应结合项目概况及采购清单的验收条件,明确写明自有基地生产加工的得分情况,以及委外生产的得分情况,从而根据明###路线和优先级进行评分。通过这样的调整,我们可以更有效地维护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与公平性,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与规范。我司认为**在操作过程中未达到“尽可能量化”的要求,我司建议并给出案例(详见相关请求),在评审标准的制定的难以量化部分,应广泛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食用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同时紧密结合本项目具体的采购需求。在此基础上,应引入一套详尽的量化示例标准,该标准需在“优良中差”的评级体系中,明确区分“非常/较/一般/不全面具体”、“非常/较/一般/不科学合理”以及“针对性非常强/较强/一般强/不强”等评价维度,以确保标准量化的精准性和客观性。**虽具备细化、量化和客观化评分细则的能力,却未能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将此能力充分施展。具体而言,该评分细则中的评审指标,在理论上是完全可以实现细化和量化的,但遗憾的是,**在本次招标流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具体而言,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第六,本单位认为**作为政府采购权利的受托行使者,同样应遵循严格的法规约束,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不应因现行编制指导原则提及主观评分项,便通过概念偷换,将“主观评审因素”误解为可取代细化与量化原则的手段。实际上,编制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要求是对技术方案评审工作的总体方向性指引,而非对细化与量化原则的替代方案。**进一步误解了指导原则,错误地认为“主观评审因素”即意味着可在评审因素中自由设定。然而,无论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还是《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均未出现“主观评审因素”这一表述。在法律适用层面,当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框架内,国家法律的效力层级高于地方性法规,这是法制统一原则的基本体现。对于地方性法规中与国家法律相悖的部分,应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依据。因此,**在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审因素做到细化量化,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与高效,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现行《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及《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
版)》提过“主观评审”,因此大部分人认为未禁止设置主观评审因素,即未限制评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我单位则认为,**忽略了法律法规对于不同采购方式下评审因素设置的特定要求。因为《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
版)》是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针对的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综合评分法等。实际上,政府采购涉及多种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综合评分法等。每种方式都有其独特的评审规则和流程。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评审因素应量化,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比较性。量化评审因素能够减少主观判断的影响,提高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而对于非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如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可以存在主观评审因素。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编制指引在提及“主观评审”时,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仅限于非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这一理解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原文精神,也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投诉人这一理解也通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第九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得到验证。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具体来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提到,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因此,**在理解上述条款时存在明显偏差,忽略了法律法规对于不同采购方式下评审因素设置的特定要求。相关请求:建议采纳此评审机制,旨在缩减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空间,实现评审标准的精细量化,从而有效支撑并强化政府采购活动中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与执行。建议修改为:2、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一)评审内容(考察点):1.食品安全保障制度。2.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3.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4.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1、食品安全保障制度(1)制度建立: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目标、原则、职责及流程。(2)实施细节:制度中应包含食品采购、验收、存储、加工、配送等关键环节的安全控制要求,确保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每一步都符合安全标准。(3)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食品安全制度,提升食品安全意识。(4)记录与档案:建立食品安全记录与档案管理制度,对食品检测、不合格品处理、客户投诉等关键信息进行记录,便于追溯与分析。2、人员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1)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及考核标准,确保每位员工都清楚自己的工作任务与责任。(2)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涵盖食品加工、存储、配送等关键环节的操作步骤、安全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理措施。(3)培训与考核: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与操作规程的培训与考核,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3、劳动纪律与奖惩办法(1)劳动纪律:制定明确的劳动纪律,包括上下班
、工作纪律、着装要求等,确保员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2)奖惩机制:建立公平、公正的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表彰与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进行处罚与纠正。(3)执行与监督:加强劳动纪律的执行与监督,确保奖惩机制得到有效落实,维护企业良好的工作秩序。4、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1)投诉渠道:设立便捷、高效的客户投诉渠道,如电话、邮件、在线平台等,确保客户能够及时反映问题。(2)处理流程:制定客户投诉处理流程,明确投诉接收、调查核实、处理反馈及后续跟进等环节的
节点与责任分工。分析与改进:定期对客户投诉进行分析与总结,查找问题根源,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客户满意度。(二)方案评分标准优秀(20分):规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完善且执行到位,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健全,人员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明确,劳动纪律与奖惩机制有效,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健全且得到落实。所有要求均得到满足,提供的资料完整且准确。良好(15分):规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基本完善,但在个别环节可能存在小缺陷或不足;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与奖惩机制、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等基本得到落实,但可能存在个别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提供的资料较为完整,但可能有少量缺项或不够详细。一般(10分):规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存在明显不足或缺陷,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与服务质量;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与奖惩机制、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或执行不到位。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缺项较多或存在明显错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令第五十五条均明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5#****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
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7.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了评分项。6#****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
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8.采用综合评分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将售后服务、应急预案、培训服务等作为评审因素,但在采购需求中未体现相关需求。7#****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
印发)的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100.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二)答复:本评分项按#****局《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
版)》“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的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分标准区间的,每一区间应有固定分值相对应”的规定设定,符合规范指引的要求;本项目需求已包含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等相关内容,供应商可结合评分项要求针对本项目提供质量相关制度定制方案,采购需求中已体现相关需求,故本项评分项不做修改。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综上所述,质疑事项2不成立。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相关项目推荐
- 哈尔滨理工大学2025级学生床上用品入校销售供应商资格招标公告 2025-06-28
- 北新建材(朔州)有限公司采购喷嘴比选采购公告 2025-06-28
- 新昌县农业面源污染调查和负荷核算、农用地(园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招标公告 2025-06-28
-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儿保用品、导乐设施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5-06-28
- 建德市水利局2025年建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灌溉工程更新升招标公告 2025-06-28
- 2025年度西乡县杨河镇拱桥社区万吨蔬菜脱水加工建设项目(锅炉主体及附属设备)竞争性谈判公告 2025-06-28
- 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空压站储气罐内部衬胶防腐、二期验布机上方发送端两侧防尘板加长维修询价空压站储气罐内部衬胶防腐维修比选采购公告 2025-06-28
- 江苏省临海引江供水近期工程(丁堡河、江海河接通工程)东台市境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2025-06-28
-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采购南昌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战略研究项目性磋商采购公告 2025-06-28
- 五公司港尾中心渔港项目汽车衡采购招标公告 2025-06-28
会员登录立即注册
客服电话
- 客服电话:010-6880 9590
- 招投标项目咨询:微信扫码,咨询刘欣
-
标书下载更多
- 福建省榕城监狱1#3#监舍卫生间改造项目施工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废旧高压加热器处置销售2台公开竞价公告二次
- 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一层部分区域装修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 广东省阳江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2027年技术、后勤辅助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武警重庆总队执勤第三支队执勤3中队营房改造工程、武警重庆总队执勤第三支队万州中队营房改造工程采购安装器械类设施设备第二次比选公示
- 广东电视中心一期录制楼外墙饰面修缮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 重庆市玉罗实业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采购水泥比选公示
-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号楼底楼做隔断招标
- 广东省城市技师学院2025-2026学年第一学期通用文具及日杂用品采购配送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 广东省轻工业技师学院增城校区服务器存储系统二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