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 6152.16 万元,工程概算3518.8418 万元(其中69.9698万元(含税,智能交通设备)暂估价,由业主和承包单位另行招标),其中建安工程造价3518.8418 万元,建设规模: 主要包括聚鑫路北段、十三号路北延伸段、十三号路与辉埠支线交叉口、十一号路与辉埠支线交叉 口、华新路与 S324 省道交叉口、以及 A 区二期范围场地土石 方及边坡工程等建设内容。其中聚鑫路北段长约 502 米,宽 33 米,十三号路北段长约 175 米,宽 24 米,包括道路、交通、给排水及通信管道、路灯、绿化等。建设地点: 常山县经济开发区生态产业园辉埠片区 。
2.2本次招标范围:以EPC总承包方式对常山经济开发区生态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特色生态产业平台 A 区基础设施配套二期工程进行招标,招标范围为建设范围和内容内的所有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各类专项设计、建安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 施工图预算、竣工图编制、组织验收直至使用单位接收等相关资料的办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及保修服务等其他建设方面的内容。其中:
①设计: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建设范围和内容内的所有施工图设计(包含聚鑫路延伸段(华新路至辉埠支线)、十三号路延伸段、边坡工程施工图设计)、各类专项设计、施工配合等服务内容,以及各阶段、各部门审批提出的设计文件的修改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提出的变更设计等内容。其中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包括且不限于工程设计、相关图纸深化设计(可委托专业设计部门深化设计,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和所需的专家论证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同时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报审报批工作。
②采购:本项目涉及的建筑材料等设施设备、部分使用设施,内容涵盖采购、运输、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以及使用培训服务、质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
③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包含的所有内容及各类专项工程、附属工程的施工、四通一平(水、 电、路、讯,场地平整)等。
④总承包管理和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策划、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风险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管理、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沟通与信息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收尾的所有管理工作,并包括项目前后期服务和协调配合工作(含施工图审查、专项设计审查及论证、预定位、预测量、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等),协助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及各类专项验收,竣工资料归档,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产权办理、配合项目投用前准备、达到整体移交条件,工程保修期管理等所有总承包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各类检验检测(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的检测除外),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合同等管理和控制,满足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及综合验收并交付的需要。
本次招标控制价3538.1793万元(其中69.9698万元(含税,智能交通设备)暂估价,由业主和承包单位另行招标)。
2.3 计划工期:54历天【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的
,含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
】。设计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其他: / 。
2.4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 ☑否
2.5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2.6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2.6.1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2.6.2本标段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投标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不低于40%)以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资质独立法人或联合体: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2)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市政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市政行业(同时具备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人员委派;
☑3.2.2联合体数量不超过 2 个;
3.2.3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3.2.4其他:(1)投标人如组成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包括牵头人在内不得超过2家,其中包括一家施工单位和一家设计单位,鼓励以施工单位为牵头人。(2)联合体施工单位成员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人员委派;(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5)联合体协议书须为联合体成员签字及盖章,授权委托书和其余相关内容仅联合体牵头单位签字及盖章即可。
☑3.3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4自 年 月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均可作为资格条件业绩) 业绩;
☑3.5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6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 ,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建造师):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 (专业名称)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投标人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可以由项目负责人兼任,☑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拟派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供);
3.8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市政道路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9拟派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资格,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10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
,结束
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 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11 招标人对项目班子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要求
组别 |
序号 |
岗位 |
提供证书人数(人) |
具有的资格要求 |
总承包管理组人员 |
1 |
★项目负责人 |
1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
设计组人员 |
2 |
★项目设计负责人 |
1 |
市政道路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3 |
市政专业设计人员 |
1 |
市政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 |
|
施工组人员 |
4 |
★项目施工负责人 |
1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
5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类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
6 |
施工员 |
1 |
具备施工员上岗证 |
|
7 |
质量员 |
1 |
具备质量员上岗证 |
|
8 |
造价人员 |
1 |
具备注册造价师资格证书 |
|
9 |
安全员 |
1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
|
10 |
资料员 |
1 |
具备资料员上岗证 |
|
11 |
材料员 |
1 |
具备材料员上岗证 |
|
1、上述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可兼任外,其余人员均不得互相兼任,所有人员须为投标人在职职工。 2、上述人员需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提供相应证书,但截至投标截止日已年满65周岁的不得参加投标。 3、以上标注★号位置的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投标截止日前近6个月以来任意一个月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交纳证明(社保说明投标人分公司缴纳的社保予以认可)。凡挂靠投标人的、临时拼凑的和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组成员,一经发现并经查实后,合同将被中止。 4、职称证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①或②即可:①纸质版职称证书或获得职称的文件;②电子职称证书。 |
(三)其他:
☑3.1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人数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1个 。联合体投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1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失信黑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 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14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
3.15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6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7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8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 ”手续;
□3.19(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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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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