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基金产业中心项目检测、监测及超前钻服务,已由湖南湘江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告知承诺信息表》湘新审投备﹝2023﹞0715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业主为长沙恒活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人为长沙麓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检测、监测及超前钻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湘江基金产业中心项目检测、监测及超前钻服务
1.2 建设地点:岳麓区滨江片区,西至滨江景观道,东至湘江,北至福元路大桥。
1.3 项目概况:湘江基金产业中心西至滨江景观道,东至湘江,北至福元路大桥,地块占地49亩,容积率1.0,项目总建筑面积4.76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3.26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限高24米(局部限高36米)。总投资额约9.5亿,主要建设内容为商业、办公。最大建筑高度32.1米,最大单跨跨度8.1米。本项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最高为丙级,基坑支护基坑支护安全等级最高为二级。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5 质量要求: 形成满足最新现行有效的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及设计的要求的工程监测、检测及超前钻服务报告。
1.6 服务期限: ①检测及超前钻服务期限:与施工进度同步进行;②监测服务期限:基坑监测周期暂定5个月,主体监测服务周期为开始施工起至竣工验收后两年。
1.7 工程造价:1031002.5元,其中检测费647800.5元,监测费203202元,超前钻费用180000元。
1.8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9 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1.10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二、招标范围
湘江基金产业中心项目检测、监测及超前钻服务,其中检测内容包括基础检测、常规材料、结构、节能、室内环境、装饰材料、室外工程等;监测及超前钻等工作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且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2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即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综合资质或专项资质(含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3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须满足下列资质条件之一,且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3.3.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3.3.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3.3.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3.4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超前钻任务的单位)须满足下列资质条件之一,且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3.4.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3.4.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3.4.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
3.5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业绩:
3.5.1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36个月为有效)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2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绩。
3.5.2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36个月为有效)承担过一个房屋建筑工程监测业绩。
3.5.3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超前钻任务的单位)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36个月为有效)承担过一个超前钻业绩。
注:检测、监测、超前钻业绩可以为同一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合同,以合同上甲方签订
为准。
3.6 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并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管理手册或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培训证书。如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当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出。
3.7 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并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管理手册或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培训证书。如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拟任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出。
3.8 本项目授权委托代理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及拟任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的在职人员。须提供上述人员近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近半年是指:208月至2025年1月),若中标后,发现中标人使用非本单位在职员工参与投标,招标人将依法处理。
3.9 无其他明文禁止参与投标的记录。
3.10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委托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6)其他: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家,联合体牵头单位须为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并满足招标公告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第 3.2 款及第 3.5.1 款的要求。
3.1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四、评标办法及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查,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投标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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