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901房屋租赁(四次)
日期: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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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路46号东方大厦901房屋 第9层 钢混 约******** 3 ******** ******** 1.标的坐落位置###市瑶###路46号东方大厦。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大证未分割)。标的面积为委托**属纠纷,委托**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附属设施设备: (1)电:已接至房产配电箱,室内用电由承租人自行布置(负荷不足部分,承租人自行增容)。电表未分户,****公司代为收取。 (2)水:已接水。水表未分户,****公司代为收取。 (3)燃气:无燃气且无法接通。禁止使用罐装燃气。 4.标的房屋物****公司标准收取,承租人****公司管理,委托** 5.标的房屋内遗留少量杂物及建筑垃圾,须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办公。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不得经营餐饮娱乐业;不得从事产生重油烟污染、噪音扰民行业;不得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45天,具体要求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第(二)款,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市及其所###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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