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025N
项目名称: 永宁县人民医院2025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 96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永宁县人民医院2025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
永宁县人民医院2025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
其他医疗设备 |
1 |
永宁县人民医院2025年医疗设备采购,除颤仪、输液泵、注射泵、氧气瓶,降温毯,微波治疗仪,红光治疗仪,胎心监护仪,磁振热治疗仪,中药熏蒸治疗机,蜡疗仪,牙椅,电子输尿管镜系统等。 |
9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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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9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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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 2.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执行,在综合评分时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如未提供声明函或声明函未按规定内容填写的,不予认可。 2.3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2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法人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3.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3.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的承诺函; 3.6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 3.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3.8供应商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 2025-02-07 00:00:00 至 2025-02-13 23:59:59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
00:00至12:00,
12:00至24:00(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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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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