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编号:WB2
3 项目概况:
3.1 项目内容:毫米波探测作动装置及靶场试验服务
3.2 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
1.数量要求:10套毫米波探测作动装置样机;
2.单套样机质量:≤400g(含3片探测器、作动机构及连接件);
3.样机尺寸参数:直径φ≤130mm,高度h≤55mm;
4.对于小型碳纤维材质无人平台可靠测量距离≥6m;
5.单片探测器波束范围:方位≥90°,俯仰≥60°;
6.作动阈值:可以根据用户需求设定作用距离并实时、可靠作动;
7.集成安装与测试:提供可完成毫米波探测装置、作动机构和无人平台总装集成测试的场地及服务;
8.靶场服务:提供可完成带有作动系统的无人平台试验靶场及保障服务,靶场长度不小于10km,宽度不小于5km,可用作动高度不小于200米,保障天数不少于4天;
9.提供毫米波探测作动装置研制总结报告;
10.毫米波探测器可以对目标测距、测速并上传测量数据,可以智能判断与目标交汇状态并择优给出作动信号。
注:若公告内容与第三章技术要求内容不一致,以第三章技术要求为准。
3.3 最高限价:40万 元
3.4 交货地点:由采购方 指定 ;
4 合格的供应商
4.1供应商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合法运营,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的企(事)业单位/无外资参股背景;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不得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含港澳台);
(2)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标)的采购活动。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
(7)不在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或装备采购活动的处罚期内;未被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列入禁止参加采购活动黑名单;
(8)符合国家、军队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本项目不接受分公司或其他组织应答;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4.2 供应商 应当提供 资质证明
(1)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仅适用于军队单位);
(2)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提供法人证书或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完整审计报告正文复印件,需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相关内容;
(5)提供近一年 (以谈判 为准) 任意1个月本单位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提供近一年 (以谈判 为准) 任意1个月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复印件(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7)若供应商非所售产品的生产厂家,需提供所售产品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资质。提供二次(及以上)授权的,需提供上一级(及以上)全部授权资质,保证授权链路完整;
(8)提供有效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及以上)保密资格证书,若保密资格有效期不足一个月(以谈判为准),需提供由发证主体单位出具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
(9)提供有效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若有效期不足一个月(以谈判为准),需提供由发证主体单位出具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
(10)提供有效期内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若有效期不足一个月(以谈判为准),需提供由发证主体单位出具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
(11)提供类似项目业绩材料(合同、产品应用证明、相关产品设计成功案例等),业绩材料涉及甲方(或用户)为部队单位的,需隐藏相关部队单位名称、地址、人员等敏感信息。提供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视为无效。
(12)本项目涉及火工品操作,需提供火工品生产、运输或操作等相关资质。
注:① 上述所有 证明材料 需备有 原件 , 采购方在 评标 结束后将 视情 对供应商 提供 材料真实性予以审查 ;
② 事业单位或公办高校若无法提供上述(4)、(5)、(6)项内容要求提供的材料,须提供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的承诺函(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③ 除事业单位和公办高校外,确实无法提供第(4)项内容要求提供的材料,可以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近三个月内 (以谈判 为准) 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但需额外提供有效证明其为其开具资信证明的银行是其基本账户开户行的相关佐证材料;
④ 若法人直接参与应答可以不提供第(3)项内容要求提供的材料;
⑤ 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无法提供上述内容要求的材料的,需提供相应情况说明或佐证材料,其有效性由评审专家和采购方最终认定;
4.3供应商应当作出以下声明 和 承诺
(1)提供不得为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有外资参股背景,及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不得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含港澳台)的承诺书或证明材料(书面声明);
(2)提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材料,若成立不足要求年限则提供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材料(书面声明);
(3)提供不在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或装备采购活动的处罚期内,未被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列入禁止参加采购活动黑名单书面声明材料(书面声明);
(4)提供非联合体应答书面声明材料(书面声明);
(5)提供保密承诺书(书面声明);
5 谈判 公告、 谈判 文件发售 与 应答文件递交 :
5.1 公告 :
(1)公告:公告见网至2025年 2 月 7 日;
(2)发售:2025年 2 月 8 日起至2025年 2 月 12 日(北京
,
9:00-11:30,
14:0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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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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