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名称: 吉安市餐厨垃圾处理中心PPP项目(第二次)
1.2项目编号: 065
1.3授权主体:吉安市人民政府
1.4实施机构:吉安市城市管理局
1.5建设内容和规模:
项目总占地面积2 万平方米,按照“餐厨垃圾预处理+固渣焚烧协同处理”模式建设,一期处理餐厨垃圾规模 100 吨/日,地沟油处理规模 10吨/日。根据本项目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为工程建设内容如下:
(1)新建预处理系统、地沟油系统、除臭系统及相关配套工程;
(2)新建综合处理车间 2808 平方米、坡道 216.81 平方米,新建宿舍楼1000 ㎡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水电路等室外工程;
(3)购置安装餐厨垃圾处理设备106 台(套)、收运车辆 19 辆及垃圾桶 3000 个。
1.6运营服务范围
本项目的服务范围为吉泰走廊四区(吉州区、青原区、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庐陵新区)三县(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中心城区的企业、餐馆、学校食堂及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食用油脂等(目前本项目处理对象暂不包括居民厨余垃圾)。
1.7项目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1)项目建设总投资:项目建设总投资估算为5890.59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5792.31 万元,建设期利息 70.96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为 27.32 万元。(最终投资以财政审定的决算为准)。
(2)资金来源:本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投资估算的50%,即:2945.30万元,由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按照80%和20%的比例共同出资,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公司成立后30个日历天内全部到位。其余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进行融资,如项目融资不足或未能按期完成融资的,社会资本方应以自有资本、提供融资担保等各种方式确保项目公司能够获得足额融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进度保障资金及时到位,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建设和后续的运营维护。
1.8 合作期限: 29 年(其中建设期 1 年,运营期 28 年)。
1.9 合作方式:拟采用 DBFOT 方式,即设计 - 建设 - 投资 - 运营 - 移交。本项目由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其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吉安市吉泰走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20% ,社会资本持股 80% 。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
1.10 回报机制: 拟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
2.采购范围
拟采购社会资本方,在合作期限 29年(建设期1年,运营期28年) 内,由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中选的社会资本方出资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吉安市餐厨垃圾处理中心PPP项目(二次)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在移交日向吉安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在完好、能正常运营、无债务、无设定抵押担保的条件下,无偿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
3.申请人资格条件参与本项目投资竞争的社会资本应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近三年(2015年至2017年)参加政府采购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2独立申请人应为在中国国内(含港、澳、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存续的企业,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已办理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投标申请人为港、澳、台地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等证明文件。
3.3安全生产要求:近三年内(2015 年-2017 年),未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3.4需满足的资质要求:
(1)施工资质要求:申请人应具备有效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要求:申请人具备有效的环境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或者水污染防治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 5 申请人技术能力:
项目负责人必须担任过单项日处理能力100 吨以上(含)餐厨垃圾处理项目餐厨垃圾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项目负责人,以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供证明为准?
3.6申请人未被江西省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江西省建设市场。
3.7投融资能力:申请人必须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投融资能力,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前 1
内开具的银行存款证明文件为准);融资能力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的授信证明或贷款意向书。
3.8财务状况:申请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偿债能力,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三个年度(2015、2016、2017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要求连续三年财务报表均为盈利,其中2017年财务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3.9申请人业绩要求:申请人2013年1月至今,应在国内具有1个及以上的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业绩,业绩认定应同时具备如下要求:
(1)项目设计日均餐厨垃圾处理能力不少于100吨,日均地沟油处理能力不少于10吨;
(2)项目连续稳定运营至少一个季度以上;
(3)申请人参与该项目的身份为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如BOT、BOO、DBFOT、特许经营类项目等),且应对该项目为全资或绝对控股。
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已签订的合同(如特许经营协议、PPP合同等)、业主出具的截至到2018年11月份项目运行状况证明,并提供政府付费证明或运营台账等。上述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提交备查。
3.10申请人信用要求: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shixin.court.gov.cn)、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hd.chinatax.gov.cn/xxk/)等网站查询结果(或截图)。
3.1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各方上述第3.1、3.2、3.6、3.8、3.10条均需满足,第3.3、3.4、3.5、3.7、3.9)条 联合体成员中一方满足即可 。
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a)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
b)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名义单独申请资格预审,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的资格预审;
c)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11其它要求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2)上述有效证明文件必须确保真实性,并提供原件备查。
4.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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