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为 辽宁区域高效脱氮辅助药剂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为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 辽宁区域辖属 9 家项目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点: 辽宁省
2.2 项目规模: 辽宁区域高效脱氮辅助药剂采购,包组 1:大连地区预估用量 340 吨,包组 2:沈阳周边地区预估用量 1250 吨。
招标人根据具体生产情况选择投加脱氮药剂品类及其投加量,不对实际使用量做任何承诺。具体预估用量详见附件 2:供货要求及技术规范。
2.3 交货期限: (1)合同签署之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具体起始以合同签署
为准;每次接到招标人供货需求通知,3 日历日(72 小时)内 将药剂运送至指定地点。
(2)投标人需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合同期内价格固定不变,不予调整。
(3)若试用期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降低 10mg/L TN,吨污水投加药剂量(mg/L):≤100(mg/L),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相应责任。
(4)履约保证金:按照包组收取,中标金额小于 100 万元的包组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中标金额 10%收取,中标金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包组都按照 10 万元收取。合同签订前供应商把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账户,未成功缴纳不签署合同。
(5)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会对供货方提供的货品进行抽样检测(卸货前、卸货中、罐内),如发
现不合格立即退回(包括罐中药剂)由供应方负责,相关性能指标不合格超过二次终止合同,列入不合格
供应商名单,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未出现问题,合同约满后退。
(6)供货期间,招标人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国家(行业/生产制造商)标准要求,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
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委托具有 CMA 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进行药剂全指标检测,检
验指标项目:外观、COD、BOD5/CODcr、pH 值、密度、水不溶物、总氮、总磷、氯化物、硫酸盐、闪点等。
同时招标人不定期进行采样抽查,采样不固定,国家(行业/生产制造商)标准要求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2.4 招标范围:(1)本招标项目,采用首备式。每包组内按综合评分顺序选供应商两名,分别为第一供应商(供货比例 100%)和第二供应商(供货比例 0%)。如第一供应商出现无法供货、2 次质量不合格或送货不及时情况,招标人启用第二供应商供货。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最多包组数不限,同时中标单位的生产/供货能力需满足所中标包组的年度采购量。
(2)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供高效脱氮辅助药剂技术指标符合家(行业/生产制造商)标准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2,包含供货、运输、卸货、过磅、复磅、检测等相关所有内容;
3)中标人供货期间每批次货物须向招标人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包含外观、COD、BOD5/CODcr、pH 值、总氮、总磷、密度、水不溶物、硫酸盐、闪点;中标人供货期间应每 6 个月不少于 1 次向招标人提供一份符合标准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包含外观、COD、BOD5/CODcr、pH 值、密度、水不溶物、总氮、总磷、氯化物、硫酸盐、闪点等。
(4)本项目在中标供应商选择前必须开展实用性测试(定标前测试),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与第一、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开展实用性测试,结合污水厂工艺、水质等现场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小试测试方案(包含药剂质量的符合性、工艺要求满足性),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药剂,投标人代表与招标人代表共同在现场进行实用测试(小试或生产性测试),并编制测试结果报告(测试范围以招标文件及附件2:技术服务要求为准,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编制、投标人对结果予以确认,投标人有异议,但无依据支持的,以招标人意见为准。);若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满足小试测试要求的,招标人选择其他测试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实用性测试:本合同包含实用性测试期(生产线测试),自签收第一次到货验收单之日起 2 个月;实用性测试期质量、验收、费用支付等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实用性测试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进一步开展生产性实用试验,评估药剂的质量、实用效果及性能指标,结合实用性测试期期间生产工况开展使用效果综合评估,确认药剂单耗的合理性;具体实用性测试方案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与投标人商定,测试结果由双方确认,投标人有异议,但无依据支持的,以招标人意见为准。经招标人综合评估后,确定其实用性测试是否合格。测试合格的,招标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双方延续执行合同;若测试不合格的,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按相关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追究投标人相应责任。
注: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具有投标产品的供货能力、能满足招标的运输、装卸、验收、检验、维修及售后服务等要求;
(3)投标人如非制造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中文授权书;
(4)投标人具有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如投标人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负责运输,须提供运输资质及运输协议);
(5)投标人须提供近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具有 CMA 标志的质量检验报告,检测结果须包含并符合
技术文件中技术指标要求,如国家有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投标人须满足所有相关强制性规定,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3.2 财务要求:
投标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银行资信记录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3.3 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五年内(以合同签订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 2 个污水处理厂脱氮药剂的合同业绩,单个合同业绩供货期不少于 6 个月,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供货和专业技术能力(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
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供货范围、合同双方盖章的签署页,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上合同业绩清单。
3.4 信誉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评标期间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名单;
(4)未被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收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5)不在本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不得投标的行政处罚期限内;
(6)以上信誉要求相关内容如因网站更新不及时导致无法查询的,以执法机关实际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
(7)未被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列为黑名单的;
(8)投标期间未被招标人或其上级管理公司列为不合格供应商名单的。
3.5 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组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
(4)招标人在定标前或合同执行期间有权组织考察小组对中标候选人所提供的投标信息、资料、履约能力等内容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含生产商),经销商应协调协助招标人对授权生产商就行考察,如存在不配
合考察、虚假等违规行为、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将其列入我公司不合格供应商/黑名单处理,同时扣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 17 时 30 分(北京,下同)前……报名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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