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金额:7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机关食堂采购工作,确保安全、卫生,拟对珠海市税务局机关食堂的食材配送供货资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1.本项目总预算金额为720万元,配送项目为禽畜类(含鸡、鸭、鹅、乳鸽、猪、牛、羊等肉类);其他综合类(含水产海鲜、蔬菜瓜果、粮油干货、蛋及奶制品类等);合同金额不超过预算金额,据实结算。
2.项目配送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
3.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财库〔2021〕20号)等。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月3
或至预算金额使用完毕,以先到
为准。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报价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2种证明材料之一:①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②同时提供a.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b.《基本存款账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 为本项目(包组)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包组)投标。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包组)投标。5. 已按要求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6.本项目属于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投标人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的,必须将适宜分包的内容(适宜分包内容详见需求)分包给中小企业,分包金额不低于本项目合同金额的30%。投标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见投标文件格式《4.11 分包意向协议书》)和投标人声明的分包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类)》(见投标文件格式)(2)投标人为中小企业,可不采取分包。如投标人采取分包,只能将适宜分包的内容(适宜分包内容详见需求)分包给中小企业,投标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见投标文件格式《4.11 分包意向协议书》) 和投标人声明的分包供应商及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类)》(见投标文件格式)。如投标人属于未采取分包的中小企业,则提供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类)》。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1:中小企业应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行业(批发业)的政策划分标准, 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格式) 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格式) 为判定标准, 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注2:除适宜分包的内容(适宜分包内容详见需求)外,其它内容均不允许分包。7.若未采取分包,投标时提供投标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须与食品相关)证书复印件。若采取分包,投标时提供投标人及分包供应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须与食品相关)证书复印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
12月3
至 2025年01月0
,每天
8:00至14:00,
12:00至21:00。(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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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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