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名称:中国光大银行金融票据交换传递外包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1.2 服务地点:长春市。
1.3 服务范围:为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21家营业网点
(分行营业部、太阳城支行、大马路支行、北京大街支行、亚泰大街支行、经济开发区支行、高新开发区支行、汽车厂支行、临河街支行、东盛大街支行、卫星广场支行、硅谷大街支行、长影支行、净月支行、宽城支行、光谷大街支行、西安大路支行、青年路支行、幸福街支行、东湾半岛支行、橡树湾支行)与分行后督包递送业务,其中(分行营业部免服务费)。
1.4 服务期限: 三年 。
1.5 服务标准:确保票据能够安全、及时、准确无误的传递到指定机构,能够为我行因业务发展需要提供传递服务保障。
二、投标单位资质:
2.1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准许办理金融票据传递业务的资质,经营范围中须包括“接受金融部门委托对金融票据交换传递;委托票据统计业务”相关内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且注册资本资本金高于24万元,并在资金、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2.3供应商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财务状况良好。
2.4供应商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完成过至少一项类似项目业绩。
2.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6拒绝被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限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本项目。
2.7拒绝列入信用中国网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税收违法黑名单”),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8拒绝列入采购人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9供应商须在以往中国光大银行的采购项目中没有过欺骗、欺诈的行为或不良记录的。
2.10供应商之间不得存在工商登记的联系电话和注册地址相同的情况。
2.1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与采购人员工如存在亲属关系,应承诺不影响本次招标的公正性。
2.12投标人社会保险缴纳满1年及以上的员工人数不低于7人。
2.13潜在供应商应依法取得营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文件,或营业办公场所房产证明和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
2.14整个招投标环节不允许更换授权人,否则投标按无效处理。
三、单一来源文件的获取
3.1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于2012月 3
至2025 年1月6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
9时至11时,
13时至16时 (北京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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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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